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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换“主人”致无法经营,商户已交保证金如何要回

更新时间:2016-09-30 11:33:0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314次

商场换“主人”致无法经营,商户已交保证金如何要回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0日,张女士与某购物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购物公司在其商场一层规划出约2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作为合作经营场地,与张女士合作经营某品牌服饰,购物公司以商品月实际销售金额的20%分取合作收益,张女士向购物公司交纳合作经营保证金2万元。2015年7月1日张女士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购物公司出具了收据。张女士开始经营,2016年2月,商场被另一家公司接管经营,购物公司停止经营,其工作人员全部撤出。此种情况下张女士已无法经营,便要求某购物公司退还2万元保证金,购物公司称是因其与股东间纠纷导致商场管理发生变化,造成此种情况,不是购物公司的责任。无奈,张女士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提请了仲裁,要求购物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购物公司返还张女士保证金2万元。

    专家点评

    仲裁庭认为,张女士与购物公司所签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购物公司向张女士出具收取合作经营保证金2万元的收款收据,足以证实张女士向购物公司交纳合作经营保证金2万元的案件事实。购物公司已由另一家公司接管经营,致使购物公司已无法进行经营,导致合作经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构成根本性违约;张女士请求返还的合作经营保证金2万元,仲裁庭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合同法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促使守约方的利益。其次,并不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于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