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中介不靠谱,责任谁来负?

更新时间:2016-11-15 15:18:42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889次

中介不靠谱,责任谁来负?

    房屋买卖可以说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房子在我们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只有安居才能乐业。因为房子的重要性,我们在买卖房子之前总是要思量再三,每下一个决定都会非常地慎重,然而有时候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接下来小编就为您讲述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曲女士在道里区有一套房产想要出售,于是她将房屋信息挂到了附近的房屋中介,在中介的联系下她很快找到了买家刘先生。2015年9月,在中介的协调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方刘先生就将定金1万元及首付款12万元交给了房屋中介。与此同时,曲女士也提交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以便刘先生一家可以先行居住。随后的一段时间,曲女士就等着房屋中介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可是随着合同约定时间的到来,中介并未如期办理房贷手续,曲女士几次到房屋中介进行追问,中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曲女士无可奈何之下与刘先生共同来到房屋中介希望能妥善解决此事,商讨过程中中介承诺尽快解决此事。2016年2月,曲女士再次来到房屋中介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中介跑了?!”面对这种情况,刘先生和曲女士都傻了眼。曲女士称这房子卖了可是一分钱也没拿到,还让人白住这么长时间。因此,曲女士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支付房屋占用费用1万元。刘先生更是委屈,合同也签了,他按合同约定定金和首付款13万元也都交给中介了,这钱怎么能算白交了呢?!2016年4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曲女士就此纠纷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裁决结果

    一、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申请人刘先生迁出该房屋返还给申请人曲女士;

    三、被申请人刘先生支付占用房屋损失赔偿费用1万元;

    四、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刘先生承担。

    专家评析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刘先生仅于2015年9月支付给中介公司定金及首付款13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易,至今曲女士未收到房款,构成对曲女士的违约。现曲女士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返还其房屋的仲裁请求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庭应予支持。

    对于刘先生提出的中介公司收取其房屋首付款的行为系根据曲女士明确的授权委托,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曲女士承担的抗辩主张,仲裁庭认为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是中介公司接受曲女士和刘先生双方的委托,为了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对买方支付的房屋交易资金的一种暂时性监管,并负责转付。这并非是曲女士单方对中介公司的授权,不能认定刘先生将首付款交给中介就视为交给曲女士。因此仲裁庭不予支持。

    针对曲女士申请的1万元的占用房屋损失,仲裁庭认为刘先生未将购房款交付给曲女士的情况下,一直占用曲女士房屋,应按照曲女士的请求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曲女士房屋使用费用,仲裁庭应予支持。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大家选择房屋中介机构时应事先考察,选择信誉度高、口碑好的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付房款可到房产部门下设的哈尔滨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进行资金监管,以保证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