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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全款先更名 权利维护看约定

更新时间:2017-08-21 16:13:40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490次

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工作原因不想要该房屋了,及时找到了房屋买家王女士,直接更名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想到约定付清房款期限未到,王女士房产证已经下发,陈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陈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房屋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150万元。2017年1月,陈先生将该房屋出卖给王女士,约定直接将开发商处《房产买卖合同》更名为王女士,房屋价款150万元,2017年5月1日前交清全部房款,双方对此仅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15日王女士分两次分别支付给陈先生60万元和40万元,两次共支付房款100万元。2017年3月2日,双方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至王女士名下,4月15日王女士的房产证下发。同日,陈先生与王女士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王女士应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房款,王女士将房产证交于陈先生做抵押。房屋更名后,王女士一直未支付50万元余款,陈先生为了保证自己的剩余房款一直未向王女士交付房屋权属证书。就此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王女士立即支付余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

仲裁结果
双方和解,王女士支付陈先生房款及利息。双方达成和解,王女士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陈先生剩余房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仲裁费用由王女士承担。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进一步认证了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2017年3月2日,陈先生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至王女士名下,已经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但王女士仅支付了100万元价款,尚有50万元价款未予支付。为此,陈先生要求王女士支付剩余部分房款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陈先生的主张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哈仲提示
百姓在购房时,因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买到现房后,通过直接更名开发商处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但此种方式交易会给卖房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因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来的房屋产权证将直接办理到买房人名下。产权证下发后,买房人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便将其房产证抵押给卖房人,买房人仍可通过挂失等途径,补回房产证,对于卖房人来说单纯的押房产证根本不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因此建议百姓,如遇到此情况,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详细约定清楚,并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