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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有过错  收取费用需退还

更新时间:2017-10-08 08:06:47   编辑:陈鲁  点击次数:1799次

王某欲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于2017年5月8日找到甲中介公司。甲中介公司在查看王某的信用记录后,王某、李某、甲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李某的房屋;居间服务费4,200.00元。王某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首付款及居间服务费。后因王某有信用不良记录导致贷款未申请成功,其又不能以现金形式补足房款,导致无法完成房屋交易。王某与甲中介公司对于居间服务费的承担产生纠纷,王某依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案情简介

王某欲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于2017年5月8日找到甲中介公司。甲中介公司在查看王某的信用记录后,王某、李某、甲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李某的房屋;居间服务费4,200.00元。王某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首付款及居间服务费。后因王某有信用不良记录导致贷款未申请成功,其又不能以现金形式补足房款,导致无法完成房屋交易。王某与甲中介公司对于居间服务费的承担产生纠纷,王某依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王某请求称:在签订合同前王某已经向甲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报告上列明有信用逾期,但甲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履行审查义务,未告知信用逾期将导致无法贷款,反而保证通过甲中介公司可以贷款成功。王某基于甲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错误信息才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现贷款失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甲中介公司应当退还居间服务费用。

 

甲中介公司辩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王某自己的征信存在问题,才导致贷款无法通过审批,且其又不能以现金方式交付房款。现合同不能履行与甲中介公司无关,甲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居间义务,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不应退回。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甲中介公司返还王某交付居间服务费2,100.00元。

 

仲裁评析

甲中介公司为促成合同的签订,提供了居间服务,理应收取代理费及信息咨询费用,现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应由过错方承担该笔费用。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知道贷款程序和自己的征信情况,但签订合同过于草率,对自己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房经纪公司,对贷款的程序、要件、重要的风险点应当有深入的了解,但在为王某提供居间服务时,没有仔细审查王某的征信报告,没有告知征信报告对贷款能否成功的影响,存在一定过错。综上,王某交付的居间服务费退回一半。

 

哈仲提示

因贷款逾期没有归还等失信行为,都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中。如有不良记录,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有可能要求客户提供担保、降低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甚至拒绝发放贷款。且随着个人征信报告适用范围的拓展,在就业、出国、公务员录用和晋升等越来越多的领域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