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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要履行 构成违约需赔偿

更新时间:2019-01-23 14:39:42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571次

案情简介

2018108日,王强与银海公司约定,王强以1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银海公司,银海公司于20181011日前支付首付款5万元,同日王强将专利权属证书交银海公司保管。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履行义务。2018121日,王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银海公司支付首付款。银海公司抗辩称因王强未交付专利权属证书,故其未付款,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银海公司同意

20181219日前支付首付款5万元,

王强于收到首付款后3日内

交付专利权属证书。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相互对等的给付义务。如一方是主义务,另一方是从义务,不履行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履行从义务为由,提出自己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结合本案,交付专利权属证书仅仅是为了表达履约的诚意或者作为履行义务的担保,相比于交付转让款而言,并不是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所以,银海公司称自己拒交首付款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成立。

 

哈仲提示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对方的履行,这种做法违反了诚信原则,会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也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违约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