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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未追认 被代理人不担责

更新时间:2019-02-14 09:52:00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555次

案情简介

2018310日,王先生以阳光大酒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洁羽床品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向洁羽床品公司定制床单、被罩等物品。后洁羽床品公司将定做物品送至阳光大酒店,并要求给付货款时,却被告知该公司从未向洁羽床品公司订货。洁羽床品公司遂以王先生和阳光大酒店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阳光大酒店和王先生连带给付货款65,000.00元。

 

仲裁结果

王先生未取得阳光大酒店的授权,为无权代理,阳光大酒店不承担合同义务,王先生应给付洁羽床品公司65,000.00元。

 

仲裁评析

《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本案中阳光大酒店明确拒绝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追认,洁羽床品公司要求王先生承担责任,且王先生不能举证证明洁羽床品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没有代理权,故王先生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哈仲提示

 

在签订合同时,如遇到相对方有代理人的情况,一定要求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仔细审核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以及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有必要,可以与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被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可以与被代理人本人进行核实,被代理人是法人的,可以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核实,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否则一旦遇到本案类似情形,将给维权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