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房屋买卖是大事 清费问题要重视

更新时间:2019-03-11 15:37:45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758次

案情简介

2018423日,陈女士与姜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预留2万元购房款作为房屋的清费款。协议签订后,双方相互配合积极履行了各自义务。房屋如期过户到陈女士名下,并且姜先生已经将房子交付给陈女士。因为当时陈女士着急装修,双方在交接房屋时没有对房屋的费用进行结算,后来陈女士去交纳包烧费时,被告知此房尚欠包烧费7千余元,拖欠时间从2009年至2013年,陈女士需将钱款补齐。陈女士与中介公司及姜先生沟通,姜先生称此房是他在2014年从前房主张某处购买,因此所欠包烧费与其无关,从2014年至2018年的包烧费没有欠缴。陈女士申请仲裁,请求将预留的2万元清费款返还陈女士。

 

争议焦点

欠缴的包烧费是否应当由姜先生承担,姜先生是否应当将2万元清费款返还陈女士。

仲裁结果

仲裁庭驳回陈女士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2009年至2013年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张某,其为在此期间物业供暖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而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姜先生、陈女士,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房屋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陈欠的供暖费应当由在此期间接受服务方张某承担清缴义务,与本案的姜先生无关,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姜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以及交付房屋的义务,并且已经清缴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杂费,陈女士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全额购房款的义务。故对陈女士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涉及清费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预留部分房款作为房屋的清费款。案例中的情况在生活中也很常见,针对这种情况,买房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如果房屋出现不管是卖房人欠缴还是其他人欠缴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约定明确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