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07 12:30:48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2514次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张先生在与荣升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天,就开始接到多个装修公司的电话,对方除知道他的姓名、电话外,还知道其所购房屋的门牌号等详细信息。张先生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荣升开发公司泄露。故张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00.00元。
仲裁结果
经调解,荣升开发公司同意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先生500.00元。
仲裁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荣升开发公司未能保证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发现张先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亦未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构成对张先生个人信息的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哈仲提示
针对信息被出卖和泄露,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失,对于泄露行为和损失后果的举证比较困难,如果消费者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可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商家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