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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告示不合法 买家权利受保护

更新时间:2019-07-23 12:15:04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617次

案情简介

    20195月,李女士在淑婕美容会馆免费体验某款皮肤护理品后花费5,000.00元购买了该护肤品。一周后,李女士因使用该款护肤品导致皮肤过敏,遂要求退货,但淑婕美容会馆以馆内已张贴明确标示写明一经出售,不得退款为由,拒绝李女士的请求。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购货合同,淑婕美容会馆返还货款。

 

仲裁结果

裁决解除购货合同,淑婕美容会馆返还货款5,000.00元。

 

仲裁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美容会馆店堂悬挂一经出售,不得退款的内容属限制李女士的权利、免除自身应当承担责任的店堂告示,该告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美容会馆以此抗辩不成立。淑婕美容会馆出售的护肤品不能起到对皮肤的护理作用且对皮肤有一定的伤害,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支持李女士请求解除合同,淑婕美容会馆应返还货款。

 

哈仲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广大市民在上述场所消费时,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