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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费依然要付?

更新时间:2020-10-16 15:05:48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179次

房屋买卖找中介,让买卖双方省心省力,然而在中介机构促成交易后,到交中介费用的时候,有的人却不愿意掏这份钱,于是便产生了买卖双方想方设法,绕过中介从新订立合同,那么此时中介机构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陈先生与张女士及A中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购买张女士一处房产房屋,成交价为90万元。买卖双方均同意由张女士委托居间方代收房款。并约定居间费用为2万元。合同签订后,A中介于当日收取陈先生定金2万元,并收取了张女士的房屋产权证。后因张女士户口无法迁出,三方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友好解除合同,A中介将2万元定金退给陈先生。时隔几日,陈先生与张女士针对该房产又与B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迅速过户。A中介认为陈先生与张女士之间达成买卖合意是其促成,为了逃避缴纳中介费用,双方恶意串通在解除合同后又重新订立合同,该行为损害了A中介的利益,遂请求陈先生支付中介费2万元,且张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陈先生、张女士举示了与B中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意在证明合同解除后,其系通过B中介的居间服务,完成房屋交易,买卖行为与A中介无关。但双方始终无法提供出向B中介缴纳中介费用的证据,又无B中介证人证明。据此根据相关证据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有证据能够确认合同解除后,陈先生、张女士利用A中介的居间服务的成果,私下自行交易,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了更名手续,二人解除合同真正目的是规避交纳居间费,该行为导致A中介居间服务后无法取得相应报酬,损害了A中介的利益,故陈先生与张女士及A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应属无效。陈先生、张女士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A中介支付各项居间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居间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对居间服务完成情形进行详细界定,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免为此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在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