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1-02 10:23:24  审理部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093次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需要支付价款,可有时会在支付价款后还需要二次支付?如果此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时,应当如何主张自身的权利呢?而如何才能在纠纷发生前避免纠纷的产生呢?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张磊购买一辆货车,随后张磊将该车挂靠在功成运输公司名下,王洋系功成运输公司员工。2020年1月,王洋联系张磊通知其应缴纳2020年度车辆保险费用及管理费,并可将上述费用支付到其个人账户,由其代缴,随后张磊通过支付宝向王洋转账5000元,等待王洋代其交纳上述费用。2020年2月,功成运输公司业务员通知张磊应缴上述款项时,张磊方知王洋收取该款后并未向功成公司缴纳,随后张磊另行向功成运输公司财务缴纳了上述费用。费用缴纳完毕后,在功成运输公司的组织下,张磊与王洋达成书面协议,将二人之间的纠纷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张磊请求裁决:王洋返还收取张磊的5000元费用。
【仲裁结果】
王洋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磊5000元不当得利。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王洋以代张磊交纳车辆保险费用及管理费为由收取张磊5000元后,却未能履行代缴费的义务,且王洋也无权收取上述费用,因此其收取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相应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哈仲提示】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支付款项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相对方是个人的,在支付款项时需支付给本人或是具有收款权限的其他人,并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合同相对方是公司的,在支付款项时需将合同价款支付到对方公司,并要求对方出具加盖财务章的收据。如果未能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对方导致后续出现纠纷的,此时会因收款人未能取得代收款的授权,导致买受人需要二次支付价款,造成负担;同时买受人自身受到损失,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