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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款人不见 解除合同降损失

更新时间:2020-12-01 08:51:21  国际部 陈汐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284次

买房是人生大事,凝结着自己乃至全家几代人的期望。当辛苦积攒的房款交给房主后,房主却玩起“失踪”,无法联系且无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面临着既交了钱又得不到房的两难境地,买房人应当如何及时止损?

案情简介

2018年118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其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在合同卖方签章处,有李某和张某夫妇签字和捺印。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如期支付给李某、张某100万元。自合同签订至今两年多,李某、张某既没有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也没有配合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且王某无法与李某、张某取得联系。故王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王某与李某、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张某返还王某100万元以及利息。

李某、张某经本会依法送达立案材料及组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解除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1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仲裁评析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本案为缺席裁决,因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参加庭审,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问题格外注意。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上存在张某签字,但是结合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房产为张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仅凭签字,就让当事人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显然不能成立。本案中,王某已将大部分的购房款交付给李某,但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王某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在王某根据该条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李某在退还全部已付款的同时应当给付利息。

哈仲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解除方式、履行时间、违约条款等,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当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违约导致合同相对方在时间和金钱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失,及时行使解除权,可以进行止损。因此在日常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信、恪守原则,积极履行合同项下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产生纠纷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小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