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04 13:46:5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55次
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阅读了解信息的一部分,通过阅读和点击微信公众号,会给运营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通过运营微信公众号带来的经济收益如何分配,对于共同运营微信公众号是否属于设立个人合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认定。
【案情简介】
文女士、田女士、张女士三人系好友,经常聚在一起发掘新鲜有趣好用的东西,苦于找不到想看的有关消费和生活方式的公众号,于是三人做了一个“发现联盟”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由文女士以个人名义在微信平台上注册,在公众号筹备期间,三人主要通过微信群聊对公众号的logo以及发文样式等细节进行沟通。公众号第一篇文章《开篇的话》系三人的合体文,主要介绍了公众号的由来,以及三人经营公众号的初心。因经营有方,粉丝很快就涨到10万多,随之而来的品牌合作机会为公众号带来巨大利润,在留足发展基金后,三人平均分配了剩余利润。后由于对经营理念产生了分歧,文女士修改了公众号的密码,导致其他二人无法进行登录操作,故田女士、张女士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配剩余利润,将公众号折价补偿。文女士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由其申请、注册并享有使用权,田、张二人参与公众号文章撰写,双方仅是在发稿上的合作,故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如果仲裁庭认为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则同意于修改密码日解除合伙关系,另外涉案公众号因违反《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广告的规定,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故不同意田、张二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
文女士支付田女士、张女士剩余利润、折价补偿款合计 160万元。
【仲裁评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的法律属性,作为合伙财产在合伙关系终止后应予以分割,鉴于该微信公众号之后由文女士继续运营,其应相应地折价补偿田女士、张女士。
【哈仲提示】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设立个人合伙时,尽量避免采取口头形式,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退伙机制以及财产分割等进行约定,可避免发生争议后发生举证困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