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3-22 10:09:15  审理部 姜卓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23次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如果合同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能够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袁某与罗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罗某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租赁给袁某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同时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后,袁某发现该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不影响其日后的生产经营,袁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袁某与罗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罗某答辩称: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应当无效,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后袁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仲裁结果】
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仲裁评析】
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不一定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争议仍应由仲裁机构解决。
【哈仲提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袁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有效,故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