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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出资做餐饮 名为合伙实借贷

更新时间:2021-05-07 14:13:26  审理部 孟乡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974次

合伙做生意在社会活动中非常普遍,一方出钱、一方出力,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独资经营的不足。但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合同内容,避免将来陷入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马某拟在某购物广场引入餐饮品牌项目。因开店资金不足,马某请黄某出资50万元,并保证两年内退还全额出资款50万元。基于对马某两年退款保证的信任,黄某向马某共支付了出资款50万元。20171218日,马某注册“哈尔滨市某区XX餐厅”,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者马某,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20171225日,马某(甲方)与黄某(乙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两年期满后,黄某依据约定多次向马某索要出资款未果,故黄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马某还款50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马某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黄某借款本金50万元。

【仲裁评析】

尽管案涉《合作协议》第一条双方合作的形式约定为个人合伙,但是,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明确约定投资风险由甲方马某单方承担,而且该协议内容以及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没有黄某和马某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安排。协议中保底条款的约定,表明《合作协议》不具备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本案将只投资不参与经营,不共担风险的情形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以借贷关系处理。按照《合作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马某负有退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义务。

【哈仲提示】

如果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一方承担全部风险,一方保证收益等内容,则隐藏在合伙关系背后的真实关系是民间借贷,为了成为不担风险只享收益的“合伙人”,反而成为了不得不面临资金风险的债权人。在此提醒,合伙人之间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如果不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合作或者合伙,并非为真正的合伙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