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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有瑕疵 责任应由谁来担

更新时间:2021-07-09 16:49:51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855次

通过拍卖取得房产是购房的途径之一,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成为人们购房的选择,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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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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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商业银行委托案外人龙运拍卖行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并代收房款。2017年12月5日,刘万福通过公开竞价拍下该房屋。同日,刘万福与龙运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品目录、瑕疵声明及竞买注意事项》等拍卖文书,对案涉房屋现状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房屋价格及佣金,随后刘万福依约向龙运拍卖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佣金。某商业银行收到购房款后双方补签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用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但因涉案房屋一直被案外人占有未交付刘万福。刘万福购买了房屋,却一直无法居住,故刘万福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某商业银行返还购房款及佣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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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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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人刘万福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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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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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取得交易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案中,刘万福系通过拍卖方式拍得案涉房屋,因此还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通过某商业银行举示的《拍品目录、瑕疵声明及竞买注意事项》可以认定在案涉房屋拍卖前,龙运拍卖行向刘万福声明了案涉房屋存在的瑕疵即“现该标的被第三人占有,委托人(某商业银行)多次清户未果,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自行清户及进户”,作为拍卖人的龙运拍卖行向竞买人刘万福作出的上述瑕疵声明,足以使得作为竞买人的刘万福清晰的知悉案涉房屋存在被第三人占用的瑕疵情形。而刘万福在明知作为拍卖标的的案涉房屋存在上述瑕疵的情形下,仍然选择作为竞买人参加竞拍,通过竞价方式成功竞买案涉房屋,并与龙运拍卖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为此刘万福应当自行承担拍得案涉房屋后出现的相应风险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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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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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越来越大,拍卖已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之中,在此提醒,在签订拍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一定要根据拍卖行的指示对拍卖标的进行实地查看,以确认拍卖物是否存在瑕疵,同时对特殊拍卖物应当一并查看相关附件资料。在成功竞买后,需及时签署销售确认书、索要销售证明和有关资料,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