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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未开播 主播是否可免责?

更新时间:2021-08-05 16:47:2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799次

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市场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一些传统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疫情的发生也催生了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首当其冲。那么在疫情期间,网络主播未开播是否构成违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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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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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4日,静洁公司与刘某签订了《静洁传媒艺人经纪协议》,约定刘某委托静洁公司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刘某承诺每天最低6小时直播时间,每月有效开播天数应达到28天,在五年内必须稳定开播。刘某因重大情况可以向静洁公司申请断播,如超出静洁公司允许的断播时间而刘某未能恢复有效直播的,应赔偿静洁公司违约金50万元,静洁公司将定期给予刘某一定的薪酬。刘某2019年12月前基本维持直播,进入2020年,刘某1月、2月和3月仅分别播出3天、1天和2天,2020年4月8日,刘某向静洁公司明确停播。此后,静洁公司又发现刘某于2019年6月将录制的3首歌曲放在第三方播放平台供播放,静洁公司与刘某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故静洁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静洁传媒艺人经纪协议》,并请求刘某支付5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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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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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静洁公司与刘某之间签订的《静洁传媒艺人经纪协议》,刘某给付静洁公司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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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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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洁公司与刘某签订的《静洁传媒艺人经纪协议》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刘某称其直播工作是因受疫情影响而停止,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确实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造成一些行业生产停滞,但绝大部分行业并未停滞,尤其是网络直播工作绝大部分并未受到影响。就刘某上述主张仲裁庭不予采信。刘某在直播后期单方断播直至明确彻底停播,未经独家享有其全部演艺事业经纪权的静洁公司书面同意,将其录制的3首歌曲放在第三方播放平台供播放、下载,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违约金数额,刘某认为静洁公司按约定主张50万元违约金没有实际损失依据,主张“违约金的额度应当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倍”。仲裁庭对此违约金数额静洁公司预期可得收益实际损失予以调整,最终支持违约金数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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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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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的疫情确实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生产,但网络直播等工作绝大部分未受影响,故主观违约的行为不能以疫情为“挡箭牌”。对于违约金的认定,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实际的损失、违约方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多方面考虑案件具体情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