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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未追认 合同无效房款还

更新时间:2021-08-18 14:30:1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873次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上房产交易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房产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离婚协议已约定房产归女方,女方卖房时却发生问题,到底怎么回事,一起看看下边案例。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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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哈市道里区某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该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张先生。2020年8月29日,李女士授权郭某与陈某、好房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上述房产及全部家具家电卖与陈某,成交价格为3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好房中介支付18万元,其中定金15万元,居间费3万元。该合同卖方一栏处空白,郭某在卖方委托人代理人一栏签写郭某代张先生。合同签订时,郭某提供了张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书。合同签订后,为顺利办理案涉房产过户手续,陈某多次要求与产权人张先生签订补充协议,并向李女士及好房中介询问及催告,未果。故陈某申请仲裁,请求好房中介返还购房定金及居间费1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00元

02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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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中介返还给陈某购房定金15万元、居间服务费3万元,共计18万元。

03

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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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郭某持张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书不构成表见代理。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是二人之间的财产约定,并无证据佐证张先生当时同意出售房屋。张先生未向李女士、郭某出具授权书,故郭某受李女士委托,以张先生委托代理人的名义所签合同欠缺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签订成立,但张先生尚未追认前,该合同效力待定。本案开庭前,陈某已向张先生两次告知李女士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其房产,张先生未追认的情况,但张先生知晓后对此未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规定,张先生先后两次收到了陈某催告的意思表示,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合理期限均未作出表示,应视为张先生拒绝追认。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当无效。

好房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居间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明知卖方权利人为张先生,其未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并未向买卖双方进行风险提示,促成合同签订后,在陈某督促下怠于履行协助义务,使陈某失去及时和张先生见面、磋商等补救机会。好房中介的居间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不应当收取居间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确认无效后,好房中介基于合同收取陈某的购房定金应当予以返还,无理由继续占用保管此款。对于购房人而言,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尤为重要。陈某明知卖方权利人系张先生,其并未到场,也未出具完善的委托手续,对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其要求好房中介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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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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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百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详细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情况,签订合同时,确认签订合同主体是否是房主本人,如不是本人是否有房主的书面授权,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相关税费由哪一方承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有补充内容一定要落在纸面上。签订合同后,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迟延履行,及时督促或采取法律救济方式。对自身权益做好充分保护,以免发生纠纷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