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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租房“跳单”自行签约 中介费用仍需支付

更新时间:2021-12-23 14:12:1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5753次



为了省时省力,租房子找中介,是现代社会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房子也看好了,到了交付中介费的时候,有人心里会觉得不太甘心。于是有人便私自与房主联系,逃避支付中介费,遇到这种情况,中介机构该如何维权呢?请看下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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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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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想租房,2021年5月,找到了某中介公司,双方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王某接受中介公司专业的房产顾问服务,中介服务费用为一个月的租金。服务期间,王某不得与出租人私自接触、签订或入住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带领王某实地查看了出租房屋,后双方签订看房确认书。6月份,该中介公司发现王某私自入住推荐的房屋,并拒付中介服务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标准为2个月租金的中介服务费,即3000元。

02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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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1个月租金,即1500元的服务费。 

03

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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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在中介公司向王某推荐了涉案房屋出租房屋信息的情况下,王某与出租方签订租房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王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本案中,看房确认书中虽约定了2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在庭审中王某提出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仲裁庭根据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法理依据,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王某的过错程度、中介公司的损失后,酌定王某需支付中介公司1个月租金标准的中介服务费。 

04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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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提醒百姓,如在租房过程中选择了中介机构,并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在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后,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交纳中介费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