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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一方辩称合同中公章为“假章” 结合证据最终认定合同有效

更新时间:2022-01-30 09:12:31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38次

公司之间签订合同通常都是以双方加盖公章为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签完了,该给钱了,对方却说合同中加盖的公章是假的,合同无效,遇到这种情况,仲裁庭会如何裁判,请看下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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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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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黑土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由黑土公司向白云公司施工的某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供应混凝土,20187月12日,黑土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就混凝土货款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经核算,甲方尚欠乙方4,549,542元货款;二、甲方承诺2018年7月15日前给付首笔15万元货款,以后每月15日前给付15万元,直至货款付清为止。若甲方逾期还款数额累计达到或超过45万元,则视为全部货款均已到期,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白云公司依约向黑土公司付款15笔,共支付欠款2,777,050元,尚有1,772,492元未支付。故黑土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白云公司给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772,492元,赔偿截止到2021年7月5日已产生的利息303,103.26元,并自2021年7月6日起以1,772,4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白云公司答辩称,《协议书》中所盖公章与白云公司现使用公章不同,是假章,该《协议书》无效,白云公司并不欠付货款,对黑土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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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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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云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黑土公司货款1,772,492元;

(二)白云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黑土公司利息 303,103.26元,自2021年7月6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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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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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白云公司提出因《协议书》中所盖公章与白云公司现使用公章不同继而否认《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黑土公司不具有辨别公章真伪的能力,更不具备辨别哪一枚公章为白云公司意思表示的可能性。对于商事案件的审理,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应是仲裁庭审理此类案件需贯彻的原则,对于善良、诚信的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亦是经济交易稳定与安全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诸如涉嫌虚假签字、虚假印章的情形时,裁判者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双方签约背景、交易过程、价款支付等情况,概括评价交易双方对外行为的后果,而不拘泥于仅以公章真伪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依据,这也是促进纠纷适当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制裁不诚信行为的有效手段。而结合本案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协议书》的效力:1.白云公司认可其在《协议书》形成日期之后,即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白云公司共分15笔向黑土公司支付了2,777,050元;2.白云公司支付的数额为每月15万元左右或两个月30万元左右,均与《协议书》中约定付款时间和数额基本相符;3.经仲裁庭询问,除《协议书》外,白云公司未举示任何其他付款依据;4.《协议书》中白云公司的公章曾在其与案外公司签订的结算材料中使用过,且白云公司对该结算材料予以认可;5.白云公司对于黑土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认可。综上,仲裁庭认为2018年7月12日黑土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白云公司已经部分实际履行,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白云公司逾期还款数额累计已超过45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视为全部货款均已到期,应一次性偿还黑土公司剩余全部货款1,772,492元,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付利息。黑土公司关于利息的仲裁请求,未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因此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自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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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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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真实表达双方意思,不造假、不欺骗。如存在造假章、盖假章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如签订合同时,不知公章真伪,事后才得知加盖的公章为假章的,合同也未必无效。遇到此情况建议及时收集好证据,进入法律程序,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