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16:15:3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278次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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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张女士因购买房屋,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张女士以自己的另一套房屋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李先生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同时,李先生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要求张女士再行提供保证。为此,张女士找到其朋友王某为自己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7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张女士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李先生遂要求王某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而王某则主张应当先就张女士自行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双方协商无果,故李先生依据《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张女士偿还李先生借款100万元;二、王某对张女士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李先生就张女士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其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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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女士偿还李先生借款100万元;二、王某对张女士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李先生就张女士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其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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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李先生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与张女士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与王某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交付借款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李先生认为张女士虽然提供了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但是房屋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且《担保合同》约定王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其要求王某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则认为既然张女士自行为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李先生就应该先就其自行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的部分再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仲裁庭查明《担保合同》约定,“在张女士不能偿还借款时,李先生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李先生既可以就张女士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王某承担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选择权在李先生,据此李先生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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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活动中,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可能有物的担保也可能有人的保证。而这些担保或保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同,在实现债权的顺序上是不同的,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也会有不同。提醒广大市民在提供担保或保证时应当对保证责任的性质和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为了确保借款能够被及时清偿,债权人通常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有时也会发生既有房屋抵押的物保,又有第三人的保证,债务人不还钱时,应该选择哪个优先实现债权呢?一起看看下边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