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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公平原则分摊责任

更新时间:2023-06-09 15:04:58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43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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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Law

      某医疗公司与某医院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采购合同》,某医院购置某医疗公司加速器设备全保服务项目,维保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采购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进入保修期半年后无质量问题及合同纠纷,某医疗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后30天内,某医院支付签约合同金额50%,剩余5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及合同纠纷,30天内予以一次性无息支付。2021年11月28日,半年保修期满,某医院未付款。2022年5月27日,合同维保到期,某医院仍未付款。2022年1月18日,某医院通过微信向某医疗公司发送告知函,对某医疗公司提出三点维保要求并拒绝支付50%的费用。2022年3月1日起双方公司所在地陆续发生严重疫情,某医疗公司无法对某医院三点维保要求做到现场勘查反馈。2022年6月29日,某医院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通过微信向某医疗公司发送告知函,对某医疗公司提出五点维保要求。某医疗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对某医院对维保要求进行了回复。2022年7月14日,某医疗公司向某医院发送催款函,但某医院拒绝付款。某医疗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采购合同》的绝大部分义务,且2022年6月29日某医院出具的告知函在合同期满后才送达,某医院不应当拒不付款。双方协商未果,某医疗公司申请仲裁,请求:1.某医院支付维保费31万元;2.某医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709元,按照2021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3.85%基础上加收40%利息。

02

仲裁结果

Law



  

      (一)裁决某医院向某医疗公司支付维保服务费155,000元;

     (二)驳回某医疗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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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Law

    (一)关于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双方《采购合同》及附件2的相关约定,某医疗公司维修、保养设备时免费更新所有问题配件,磁控管、加速管、调制柜底板配件均包含在免费更新配件范围内,某医院提供的证据体现,某医院一直积极主张按合同约定更新配件。某医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更新配件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某医疗公司虽然主张因当地发生疫情不能按时提供第4次保养服务,但根据《采购合同》中设备维护计划,其中第4次保养应在合同生效后的第10个月内完成,至合同期限届满,某医疗公司应有三个月时间完成第4次保养。某医疗公司未提供三个月内维修人员因疫情无法赴哈尔滨对案涉设备进行保养的相关证据。某医疗公司未按时提供第4次保养,亦构成违约。

     (二)关于在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维保费用是否应当支付以及支付数额的问题。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约定,某医疗公司应承担某医院衍生经济损失,并承担某医院在其他公司购买相应配件的货款。本案中,因案涉设备已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保并正常运行,尚未发生衍生经济损失及配件货款损失。鉴于某医疗公司确实履行了一定的合同维保义务,某医院虽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相关配件,但案涉设备已由其他单位进行维保,某医院也没有提供发生衍生经济损失及购买配件货款的相关证据,在双方既未对未履行部分提出合理的扣减数额,又未对未履行部分扣减数额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扣减维保费的50%为宜,支持某医院给付某医疗公司50%维保费,即155,000元。

     (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甲方(或用户)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案中某医院因某医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维保费,不属违约行为,不应当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对某医疗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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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Law

      提醒百姓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内容、期限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