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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 公司债务应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23-07-05 14:55:49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52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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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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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科技展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展台以及静态火车模型,总计价款147,150元(人民币,下同),甲公司于收到乙公司增值税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47,150元款项,但乙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标的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甲公司带来损失。期间,乙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进行简易清算,并在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在仲裁庭组成前,甲公司依据乙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底档中第三项股东承诺“公司注销后,如再出现债权债务,股东承诺依法处理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贵委提出变更被申请人为吕某的申请。在甲公司申请仲裁解决争议期间未通知债权人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承担责任,故甲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解除合同;2.吕某返还甲公司支付的货款147,150元;3.吕某给付甲公司欠付的货款利息,以147,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6月26日共计7081元);4.吕某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2023年3月22日,吕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向甲公司浦发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55,000元,2023年3月24日,甲公司与吕某签订《和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双方确认吕某就该案向甲公司支付155,000元,吕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述款项;二、本协议执行完毕后,甲公司与吕某就该案及其事由不存在其他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同日,吕某与甲公司提交《仲裁裁决书申请书》,请求对甲公司与吕某之间的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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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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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吕某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货款、仲裁费、利息总计155,000元;

    (二)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某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就本案不存在其他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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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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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乙公司未通知甲公司即进行简易清算,并在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吕某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公司注销后,如再出现债权债务,股东承诺依法处理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吕某具有约束力,故甲公司提出变更被申请人乙公司为吕某的申请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于此,吕某与甲公司向本会提交《仲裁裁决书申请书》,请求对甲公司与吕某之间的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做出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本案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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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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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建议公司法人在注销前需依法进行清算。股东无论是使用隐瞒、欺诈等手段欺骗登记机关或是债权人,还是通过签订承诺书形式进行简易注销从而逃避债务,均会得不偿失。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不是恶意股东的保护伞,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亦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