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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更新时间:2023-08-31 10:36:37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1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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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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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案外人孙某、乔某、同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案外人孙某向乔某出借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月利率0.475%,乔某分六期还款。协议约定:乔某一旦出现违约情况,案外人对乔某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同信公司,由同信公司对乔某主张债权。2021年1月24日,案外人孙某如约将借款汇入乔某账户。目前,乔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同信公司即按协议约定取得该笔债权。请求裁决:1.乔某向同信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2,586.08元(截止2021年7月22日),以上两项合计94,586.08元 ;2.乔某向同信公司支付上述金额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12日的违约金21,905.32元以及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3.乔某负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4.乔某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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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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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同信公司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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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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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孙某与乔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同时约定丙方同信公司受甲(借款人)、乙(出借人)双方委托办理借款协议项下抵押手续及代为保管抵押车辆有关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完税证、保险单、身份证等原件。协议中还约定,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本协议下对甲方(借款人)的债权,出借人有权委托相关方在网络平台上(www.c******ll.com)发布债权转让的信息以尽到通知义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将自动无偿转让给丙方同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同信公司主张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乔某进行债权转让,但该网站截图缺少债权转让的具体时间,对于债权系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亦未作出说明,且在《借款协议》中签订有送达条款的情况下,同信公司亦未提示乔某查阅网站或采取其他方式通知乔某债权转让事宜;仲裁庭认为,同信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将其对乔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同信公司一事尽到通知义务,其举示的证据网站截图不能证明该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乔某),因此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同信公司提出向乔某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不应予以支持。同信公司的仲裁请求第二项及第三项因为债权转让对乔某不发生效力,其关于违约金与主张债权费用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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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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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法律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存在采取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通知;因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故建议在债权转让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同时,在通知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明确债权的受让人、债权转让的具体时间、债权系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等事宜,并确保债权转让据实通知到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