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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举证责任由法定 证据不足由己担

更新时间:2023-08-31 10:44:06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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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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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3日,顾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酒店签订《会员储值卡认购协议》,合同约定:顾某在某酒店处认购1份1万元会员储值卡,顾某认购资金将全部储值在会员卡中,有效期限为1年(自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9日止),顾某持会员储蓄卡在该项目中消费享受全单6折优惠,会员储值卡到期后,某酒店可将剩余未消费资金全额返还,同时某酒店给予顾某剩余未消费资金的10.28%作为回报,会员储值卡1年到期日当天起停止计息,某酒店应于到期日次日退还剩余未消费资金和相应回报,如某酒店原因,导致逾期三天以上未按照约定退还储值卡中剩余资金及相应回报,则视为某酒店违约,违约方除退还本金外,每逾期一天还需向顾某支付众筹款额的0.1%作为违约补偿。协议签署后,顾某按照协议约定在将1万元支付给某酒店,某酒店没有将会员储值卡给顾某,只是告诉顾某等到酒店开业时给,某酒店迟迟没开业,也没有将会员储值卡给顾某。现顾某与某酒店签署的协议已经到期,某酒店没有按照协议执行,顾某找某酒店要求按照协议执行未果,故申请仲裁,请求某酒店返还1万元并支付约定回报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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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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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本案件;
(二)申请人顾某预交的仲裁费用689元,由其自行承担344.50元,余款344.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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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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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顾某向仲裁庭举示证据《会员储值卡认购协议》的复印件,用于证明顾某和某酒店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会员储值卡认购协议》,其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某酒店应按照协议规定返还顾某用于购买会员储值卡的费用1万元。但某酒店对顾某提出的证据《会员储值卡认购协议》的复印件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顾某有义务当庭出示协议的原件,顾某就该协议无法提供原件,故某酒店无从查证其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仲裁庭认为,顾某在无法提供《会员储值卡认购协议》的情况下,某酒店亦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故仲裁庭无法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在没有真实合同关系支撑的前提下,合同是否订立存疑。故在合同尚未订立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也无法基于独立性而生效,进而使仲裁机构取得案件管辖权。最终仲裁庭做出撤销本案的决定,对本案不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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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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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要注重保存证据,尤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原件,以免发生纠纷时,因没有相应证据,致使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