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仲裁案例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 违约应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更新时间:2023-12-15 15:26:5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655次

01

案情简介

Law

图片

      贾某曾经营一家幼儿园,坐落于哈尔滨市某小区,后由于个人需要去外地发展,便于2021年5月将该幼儿园有偿转让陈某,双方于2021年5月30日签订《幼儿园出兑合同》,合同中约定转让费用为75万元,其中于同年5月30日前给付转让费35万元,剩余转让费40万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贾某已配合陈某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但陈某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5万元转让费,剩余40万元,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给付,故贾某依据仲裁条款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陈某偿还贾某欠款本金40万元及自逾期给付之日起2021年11月1日按全额年3.8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至申请仲裁之日利息暂计算为:12,520元);2.陈某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陈某不同意贾某的仲裁请求。陈某称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贾某有未向陈某告知园舍存在漏雨隐患,7月中旬幼儿寝室屋顶扣棚脱落,陈某与房主及时沟通,未造成人员伤害;12月末冰雨严重,全校舍近70%面积有漏雨现象,陈某与房主协商,但房主拒绝维修,此事贾某未曾告知,导致陈某2022年1月至8月停园。陈某对贾某的欠款认同,但根据实际情况希望能够和解,对贾某提出的利息主张以及仲裁费不予以承担。

02

仲裁结果

Law




图片  
   

      (一)陈某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贾某转让欠款40万元;

      (二)陈某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贾某逾期利息12,520元(计算至2022年8月23日);同时支付贾某自2022年8月24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03

专家意见

Law

图片

      案涉《幼儿园出兑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陈某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尚欠转让费的义务。庭审中,陈某确认案涉《幼儿园出兑合同》及《欠条》均系其签名、按手印,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以欠款人的身份向贾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对转让欠款的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贾某作为出兑方,有权依据合同及欠条向陈某主张支付剩余的转让欠款。故陈某应向贾某支付40万元幼儿园转让欠款。陈某提出关于幼儿园园舍棚顶漏雨的抗辩事由。因该问题属于陈某与房屋出租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贾某无关,不能用于抗辩陈某贾某幼儿园转让费的事实,该辩解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采纳

      本案中,陈某逾期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逾期利息当应以未支付价款数额自逾期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因此,贾某主张陈某向其支付自2021年10月3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准许。

04

哈仲提示

Law 

     贾某陈某双方签订《幼儿园出兑合同》,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贾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转让幼儿园的义务,办理了交接手续,陈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对于陈某在抗辩事由中提及的幼儿园园舍棚顶漏雨的问题,陈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另案向出租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