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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更新时间:2023-12-28 14:09:47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1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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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16万元,期限三个月,自2019年7月2日开始,资金使用费按月2.5%计算,按月付资金使用费打入被申请人指定账户6235XXXXXXXX,发生争议可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裁决等条款。2019年7月2日,申请人将116万元打入被申请人账户。

     该借款并未到期限,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还借款10万元,7月17日还借款30万元,8月2日还借款40万元,剩余借款双方曾于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7日微信联系,2019年8月4日被申请人问申请人“还差你多少”,申请人称“116-40-40”。2019年8月7日被申请人转30万元给申请人,截止至2019年8月7日被申请人还借款110万元,2020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以酒192件抵现金10万元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共计还款120万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涉合同前曾有资金往来,申请人称以上还款含案涉合同前的50万元,双方有约定先还以前欠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主张,被申请人则认为超出案涉合同以外事实不属于本案仲裁范围。2019年8月7日,申请人收案外欠款利息1.15万元。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时自2020年7月2日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止,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4倍计算)。2、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变更仲裁请求,称双方自2018年10月18日陆续发生民间借贷关系,除2019年7月2日出借的116万元之外,之前还与其发生其他借贷来往。经申请人核算,截止到2021年1月13日尚欠申请人本金46万元及利息24.55万元。

      其仲裁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24.55万元(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利息)。2、自2021年1月13日起以本金46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止。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02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偿还的借款是案涉合同借款还是案外合同欠款。

03

裁决结果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申请人预付的仲裁费15605元,由其自行承担。

04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体合法,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116万元借款,履行了相应义务,被申请人收到借款后于2019年7月16日还款10万元,7月17日还款30万元,8月2日还款40万元,8月7日还款30万元,以上四笔还借款110万元,尚欠借款6万元未还,后经协商,被申请人用192件酒抵账10万元,被申请人共计偿还借款12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偿还的借款是案涉合同借款还是案外合同欠款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偿还的前四笔借款即110万元,符合合同“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收回借款,被申请人应配合支持”的约定,特别是2019年8月4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认可偿还的“116-40-40”中,116即116万元的案涉合同标的,两个40万元即是还该合同中借款的一部分,后偿还的30万元不能与其他欠款金额相对应。因此,应认定被申请人所偿还的110万元欠款中不包含被申请人其他欠款。第二,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案涉合同外欠款金额及利息是否由本委管辖的证据,且自认除案涉合同外,还包括之前发生的借贷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案涉合同外的欠款,本委无管辖权,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案涉合同中的借款被申请人已还清,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成立,本庭予以驳回。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充分,本庭予以采信。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