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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更新时间:2024-01-10 15:53:5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7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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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申请人(甲公司)作为买方,被申请人(乙公司)作为卖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某数量的货物,货款总额为518400元。其中“付款方式”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预付40%定金,收到海运文件扫描件后5个工作日内付60%款。“交货时间”条款约定:收到买家预付款40%之后,15-20个工作日发货。“违约条款”:如果买家在最迟30天内没有收到提单扫描副本,有权终止合约,并要求卖家3个工作日退回预付款,并承担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的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总额40%的款项计207360元,转账凭证载明的附言为“货物预付款”。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告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因其在境外遭受欺骗,申请人对此回复称:“那你把钱退给我”。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申请人陆续退还被申请人货款207360元。

       2022年4月2日,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剩余部分10368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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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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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定双方未在《购销合同》约定定金条款,并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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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购销合同》对207360元款项的性质,在不同的条款中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具体而言,订单数量条款、付款方式条款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而交货时间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该款项为预付款。此外,在《购销合同》既出现了“定金”又出现了“预付款”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的性质亦载明了“货物预付款”。据此,仲裁庭考虑到定金条款的履约担保功能,在相关条款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仲裁庭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达成定金担保的合意,并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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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和建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条款具有督促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功能,定金合同成立后,不履行债务或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应当适用定金罚则。鉴于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抑或是简单地将款项性质约定为定金将会产生定金担保以及定金罚则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如若双方欲适用定金条款,相关约定应当清晰、明确且不存在冲突,以避免后续因合同的解释产生争议。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