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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合伙法律关系 看仲裁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3-26 10:28:2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273次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乙公司、杨某要求承租甲公司具有出租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处房产,使用面积102平米,乙公司、杨某用于经营餐厅使用,租赁期限三年。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不参与合作期间的任何经营管理,完全不承担经营风险、债权债务及各种责任,甲公司仅提供房产使用权,乙公司、杨某每年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2万元(人民币,下同),协议第二条第十三款明确约定2022年乙公司支付租金增长1万元,双方明确真实意思表示为甲公司将房产交付给乙公司、杨某使用,乙公司支付房租,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为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签署后,乙公司一直拖欠租金未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23年2月7日乙公司、杨某提出要求解除协议,甲公司无奈故提起仲裁,请求:1.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协议书》解除;2.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房租12万元;3.杨某承担连带责任;4.乙公司、杨某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一)合同性质和第二条第十二款的约定含义;

(二)是否应当支付房租;

(三)乙公司、杨某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

驳回甲公司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甲公司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应否支持的问题。

甲公司申请确认《合作协议》解除的理由系“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租金未付”。并当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合作协议》第二条第十二款。

仲裁庭认为,该《合作协议》第二条第十二款是关于乙公司保证甲公司年纯利润12万元的条款,而非房屋租金支付条款。且甲公司未举证证实乙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年纯利润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情形下,并非以拖欠支付年利润12万元为由主张确认合同解除。故甲公司“以拖欠租金未付”请求确认《合作协议》解除,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庭不予支持。

(二)甲公司请求支付租金的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出资情况及分配中约定“2.3经营期间产生的纯利润按甲方35%、乙方65%的比例分配……如合作期间经营产生亏损,双方按纯利润分配比例承担亏损风险。”

因合同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判断。结合双方所签《合作协议》的名称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及法理规定,仲裁庭认为,双方之间合同性质为两企业之间的合伙型联营的合同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甲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租赁房屋的合同关系,并依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十二款关于每年分配纯利润12万元的约定,主张年租金12万元,与合同性质及合伙的事实不符,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甲公司请求杨某对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应否支持的问题。

如上所述,因租金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认为,甲公司请求杨某对租金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前提和基础,本庭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在实践中,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可对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进行约定。其中,不乏具有某些出资后仅想收益、不想承担风险的投资人。防范个人合伙法律风险,合伙时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关键,可从出资、出力、收益、执行、退出、清算等多方面相互约定,以免合伙过程中发生纠纷。此外,合伙人是一种利益共同体,严格履行合伙协议是合伙成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