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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节约型社会 司法人应责无旁贷

更新时间:2013-03-28 16:32:51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858次

   中国一度以“地大物博、 物产丰富”自诩,在泱泱十三亿人口为分母,加之这数十年来的资源无计划开发与浪费,造成各领域资源紧张,缺水、缺电、缺煤等现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于是,建立“节约型社会”一时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企业”、“节约型家庭”等活动轰轰烈烈地展开,特别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工作,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度的出台。这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率先垂范,有力的推动了社会节约风尚的形成。

   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多年的人,笔者更多地从职业角度考虑“节约型社会”的真正含义。很多百姓可能只会将节约的概念停留在节水、节电等生产、建设、流通、消费上,而没有更深刻的理解。笔者认为节约资源,最低应包括节约自然资源和节约社会资源两大部分。一个社会最大的节约是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的节约。节约自然资源固然重要,但节约社会资源一样不可忽视。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节约司法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谈到节约司法资源,其基本要义是运用较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收益。司法活动始终会耗费资源,因为司法活动本身并不能创造社会价值,其以恢复失衡的权利与义务为目的。司法资源即是司法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财政投入的资源;二是当事人投入的资源。各级财政付出的资源又包括(1)人力资源。如审判活动所需十八万的专职法官、书记官、法警等审判人员。(2)物力资源。如为保障正常审判所必备的法庭建设、办公装备、通讯交通设备等投入。(3)财力资源。如法官、陪审员、书记官人员的工资、培训支出、福利等经费开销。当事人投入资源则有诉讼费用(名目繁多)、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还有时间资源,所谓时间就是金钱。

   用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收益的根本就是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维护当事人的应有诉讼收益,提高司法效率,捍卫法律公正。进而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祥和,最终达到和谐。现实生活中,司法人作到了吗?

   前几日,听了下面这个笑话:一个老律师一辈子就打了一场官司,直到年老体衰也未打完,他的儿子当了律师接着茬打,结果就一场审判结案。他儿子不解的问他:“爸爸,这个案子也不难,为什么你一辈子也没打完呢?”老律师说:“傻儿子,要是打完了,你上大学、考律师还能有学费吗?”这确实是一个笑话,但笔者却怎么也笑不起来。笑话中的人物或许根本就没有,但笑话折射出了现实所存在的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成本没有被予重视,也可以说是故意浪费,以致司法程序被无限地延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耗时费财的事却是普遍存在。众多案件久拖不决,积案大量待结。因为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权威必然下降。当事人无奈进京越级上访者有之,在法院乃至最高院自焚者也有之。《诉讼爆炸》一书作者奥尔森有一段精彩诠释可以引起我们的思考“尽管美国社会有许多成功之处,但民事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可笑的失败,以其昂贵、恶毒和不和理取笑于世界。美国的诉讼爆炸浪费了大量财富,使许多令人尊重的职业蒙受耻辱,它毁掉有价值的企业,并且给破碎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

   那么如何避免不浪费或少浪费司法资源?成为当前一个当务之急的严峻课题。笔者认为应着重解决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普法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来厌讼的国人仿佛一夜之间变的好讼起来。从一元钱官司到百元钱官司,从民告官到官告民,一时间涌向法院,法院一变门庭冷落成了门庭若市。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一审案件433余万件,诉讼标的额高达6390亿元。诉讼案件每年以百分之十几的速度猛增,而司法资源却日显短缺。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造成法院的法官不堪重负。法院受案量增大,案件运转周期就慢,原本三个月审结的案件可能会拖到半年乃至一年,这里还不包括个别法官主观故意拖延,这样无形中提高了诉讼成本。

   案件增多,暴露的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途径过于单一和运行不畅。因为已有的机制利用不充分,该建立的渠道又尚未建立,所以一旦出现纠纷,老百姓第一个能想到的就是到法院打官司。在如此国情之下,疏通各种纠纷的解决渠道,使各类矛盾得以分流,缓解法院压力,使之能更好的审结不超负荷的案件,成为问题的关键。在这方面,完全可以强化已有的民间性的调解机构的功能。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仲裁委员会等等。许多案情简单、标的相对较小的民间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他们协调解决,而没有必要诉讼到法院;还有进一步强化行政性纠纷解决机构的功能。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以及申诉和信访等机构。在行政性纠纷解决程序中,核心是这些机构要不偏不依真正做到公正。如果一面倒,老百姓对其就丧失信任,就依然起不到化解淤阻的效果。

二、强化司法人的司法效率意识和诉讼成本意识。

   现代司法人司法应必须具备现代的司法理念,何谓现代的司法理念?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的“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并指出“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鉴于笔者一直正面实践于代理的最前线,难免会遇到个别法院的一些司法陋习,虽说大部分法官均能作到案件公正,但法官“审限内结案就不算错案”的情结却相当严重。按此情结,恐怕一个最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一、二审程序办完,不包括打延审、司法鉴定及中止情形在内,至少要半年或九个月。至使原本单位时间内应多审结的案件却少审了许多。所以十分有必要强化法官、检察官的效率以及诉讼成本意识。使其充分理解诉讼制度的设计,通过其自身行为,在保证公正为前提之下,缩短诉讼周期、精简办案手续、减少开庭次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

   作为司法参与者的律师,在“讼事”增加的国情之下,应“不以物喜”或挑词架讼。接受委托时,应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必须为当事人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平衡关系,在既节约诉讼成本又最能实现诉讼收益的上,选择救济途径。律师在代理之前和之中,应多做“息诉”工作,使“律师是化解矛盾的高手”这一美誉真正名副其实。决不可受商业利益所驱动,加大当事人诉讼成本,恶意无限的一个官司打一辈子。如此以来,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降低了律师的形象。

   三、加强和提高司法人的职业道德及法律专业水平。

   法官、检察官以法律为职业,要求必须是法律的行家里手。如果不懂法或知之甚少、了解皮毛,就宛如童子操刀,不仅不能保护自己,还会伤及无辜。都说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一次错判却胜似十次犯罪,因为错判污染的是水源。所以司法工作本身的要求,决定着司法人必须是一支精通法律、道德高尚的高素质职业群体,只有具备了高素质,才能为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的保障。这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一环。

   因为历史原因,革委会一度取代公检法。司法机关恢复后,又长期忽视了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性要求的认识,“进门”门槛设置过低,导致许多不知法为何物的人员进入公检法机关,他们粗浅的专业水平直接决定着办案的公正与效率。好在国家认识到了法律工作专业性的重要,自2000年,开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三证和一”,明确担任法官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一提高“入门”门槛的举措,保证了真正的专业人做专业事。此外,入门后还应不断定期培训与考核,进行必要的学习,确保知识更新,避免吃老本,造成“江郎才尽”。以提高审判技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四、抵制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变干预为支持,变非议为理解。

   法律的尊严与统一不容挑战。但仍有“王法管我,我管王法”的现实大量存在,个别地方为一方之利益,宁愿牺牲法律的统一,也要“法律割据”。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大家公认的妨碍司法的“顽症”。地方政府、行业系统主管的介入,造成地方司法机关审判工作推拖,扯皮,(特别在农垦、林业、铁路法院尤为明显),造成大量的人、财、物、时间上的浪费,实在让我等扼腕惋惜。

   笔者亲历的地方保护简列,诸如有:在立案方面,对己方有利则“力争”,对己方不利则“力卡”。“力争”就是无权管辖的案件,编造理由,明知违法也要竟相管辖,“力卡”就是当管辖案件,百般挑剔,能不立就不立,审查立案遥无期;在审判方面,对己方有利则“短平快”、“该出手时就出手”,对己方不利则“拖你、压你没商量”。“短平快”的出手,就是甚至剥夺对方诉权,也快判、快执,让对手措手不及;“拖”,就是久拖不决,立案后,案件如石沉大海。“压”就是强行压制调解;在协助上,对己方有利则“一路绿灯”,对己方不利则“能推不揽”。

    究其这些地方保护根本原因其实并不在于地方法院,原因在于法院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人,特别是作为法院的管理层,如何依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就需苦力研究。能变干预为支持,化非议为理解,就可能实现司法资源不浪费和少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