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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仲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更新时间:2016-03-05 18:15:50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536次

浅谈仲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朱雅琴

 

    摘要:仲裁是国际及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通用的一种方式。它又是当事人在向人法院提起诉讼之外的又一种解决纠纷、进行救济的另一种简捷途径。仲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它不仅具有建设和谐社会的典型特征,更是创造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和基础。仲裁使纠纷化解,社会必然和谐。这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要素是秩序、人权、正义、效益,这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建设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取向就是社会和谐。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和谐社会。仲裁的高度自治性、程序的灵活性、裁决的强制性、广泛的可执行性,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仲裁员知识的专业性、一裁终局的经济高效性,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关键词:仲裁 法治社会建设 地位 作用 

 

    一、仲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显现了重要作用

    创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创建和谐社会。如何创建和谐社会?这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人口众多是矛盾较多、纠纷较多的一个诱因。如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按照常理,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到法院进行诉讼。没有想到仲裁解决纠纷有诸多益处。

    第一、仲裁可以减少付出的时间、节约诉讼成本

    在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一切均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部就班的走完每一个诉讼环节。首先,在立案环节,需要当事人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足够证实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才能够得以立案。立案后经过漫长的等待,案卷才能移交给业务庭,业务庭经整理登记后才能够转给办案人。办案人接受案卷后,又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告知其提交证据,并给双方留出足够的时间组织证据。之后才能够进入到审理环节。这样一来,无形中延长了诉讼时间。即便适用简易程序,也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才能够结案。如果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或经过批准延期审理,当事人一方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审审理和再审程序,一个案件要想达到当事人息诉服判的目的,没有两年至三年时间是很难完成的。

如果选择仲裁环节审理效果则完全不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首先,在时间上和诉讼成本上会大大降低。其次,受案范围有其独特的宽泛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为我们指明了仲裁案件受理和审理的范围和方向。从中可以看出,仲裁作为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驾齐驱,处理当事人之间民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其受案范围具有广泛性。仅就哈尔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来看,不仅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还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现在,受案范围仍然在不断扩展,案件数量在逐年上升。

    第二、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不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限制,没有行政级别、地域管辖的限制。在仲裁程序中,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可自主选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也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以及法律适用等,具有高度的自治性。

    第三、仲裁灵活、高效

    1.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提交及陈述意见等事项达成协议,还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观点,随时改变自己的诉请内容。比如笔者亲历的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一方当事人均没有改变诉请内容。在第四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首席仲裁员的明示,当事人变更了自己的仲裁请求。如果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几轮的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丧失了变更诉请的机会,绝对不允许变来变去。在这里,充分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性。

    2.仲裁的灵活性还体现在,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同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还可以依据生活习惯、行业惯例、道德准则等,在公平合理的大原则下,将其纳入到仲裁中来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也许这样的仲裁裁决对一方当事人不是绝对合理,但体现了大环境下的大合理小不合理。体现的是高效灵活的仲裁机制。达到的是社会效果的公平公正。

    3.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与诉讼相比较,仲裁没有上诉审和再审程序,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减少了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仲裁案件的大量审结,不仅缓解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压力,而且分解和分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

    通过以上的实例可以看出,仲裁作为一种民间解决机制,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创建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以及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充分显现出来。

    二、仲裁作为一种民间解决争议的机制,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在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其占有重要地位。 

    第一、仲裁的强制性诉讼执行案件无法比拟

    相对与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是一裁终局,避开了上诉审和再审、重审等复杂程序。仲裁案件审限相对短暂。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已经作出,既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该裁决主文内容。逾期履行的,当事人即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体现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要素,即秩序、人权、正义和效益(秩序是指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井然,是达到和谐社会的基础。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它包含了安全、自由、政治、诉讼、平等、福利、民族等权利。正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正义就是心存善念,不干有害他人的事,狭义的正义就是有强烈的正义感,对有悖于社会公德或不道德的人和事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者努力制止,而且有爱心有责任心。效益,是指效果与利益。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它包括项目本身得到的直接效益和由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效益又指劳动占用、劳动消耗与获得的劳动成果之间的比较)。奠定了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第二、仲裁事业的发展与兴盛与中国法治建设息息相关

    在法治社会逐步建立的同时,仲裁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发展,并具有中国特色。仲裁走过的每一步都在记录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实现仲裁与法治社会建设的互动发展。仲裁要不断适应社会多元化需求,作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种民间重要机制,也承担着诸多的社会功能。由于社会需求之间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甚至冲突,并非所有的矛盾都可以通过仲裁得以化解,仲裁必须实现在自我规范的与法治社会建设同步运行,不断加深对法治社会建设精神的把握,不断提高仲裁案件质量。把仲裁和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结合起来,以期搭建出一个在系统中有较大影响的平台。透析出仲裁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间密切的联系。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及公民普遍提升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达到司法公平、公正,公民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以期实现仲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作用的不断提升,地位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