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8 10:39:49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920次
仲裁为“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
提供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杨玉荣 陈国君
摘要:鉴于国际商事仲裁已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优先选择的解决跨国经济纠纷的方式,仲裁也已成为解决国内重大经济纠纷的重要选择,在“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通过建立国际化仲裁机构,制定专门仲裁规则,建立具有多元文化的仲裁队伍,探索有效的仲裁机制,打造一个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仲裁新格局,为“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健词:仲裁 陆海丝绸之路 经济带 法治保障
一、“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可能面临的纠纷与问题
作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提出规划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总体上呈东西走向,起自黄渤海、东南亚沿海或俄罗斯远东港口,经大(连)哈(尔滨)佳(木斯)同(江)、绥满、哈黑、沿边铁路四条干线通达边境口岸,出境后,与俄罗斯横跨欧亚的西伯利亚、贝阿铁路相连,向西抵达欧洲。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对外辐射东北亚国家和地区及欧洲,重点是俄罗斯及欧盟;对内辐射我国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地区,重点是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建设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利于深化我国与周边国家全方位务实合作,进一步促进东北亚地区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1]
理解“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核心是以“路”为依托,实质是通过包括铁路、公路、海上、航空以及管路、电网、光缆的自然通道,构建集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电网、光缆于一体的国际经贸大通道。此间吸引生产要素向经济带及周边地区聚集,打造跨境产业链,构建外向型经济体系,带动沿“路”地区的经济发展。
基本任务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商贸物流业建设,铁路集装箱中心等物流集散基地建设,综合保税区建设,外向型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双边农业、能源资源等的合作与开发。具体的建设与开发,会采取贸易、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进行,如中方拟通过投资、参股、长期租赁等方式,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纳霍德卡港、东方港和扎鲁比诺港等俄罗斯远东港口的建设和经营。[1]
随着建设推进和经济活动的兴起,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类纠纷:基本建设、加工承揽和资源开发纠纷;投资合作纠纷;传统商事如贸易、仓储、物流、租赁、中介服务纠纷;未来企业转型升级带来的融资租赁,金融、电子商务方面纠纷;可能衍生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带自贸性质的其他纠纷。这些纠纷,即可能是单纯的国内企业间纠纷,又可能有复杂的国际企业间摩擦,还可能国内、国际多元主体交织在一起,并伴随与政府的纠葛,标的额大,地域跨度大,专业程度强,会涉及双边或多边条约、贸易协定和国际规则……这些问题与纠纷的可能产生会直接影响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与健康发展,为此,未雨绸缪,研究高效的、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任务。
二、仲裁作为“龙江海陆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的法治保障的可行性
(一)仲裁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自愿性。仲裁从头到尾秉承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现在仲裁程序和实体判断上,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的灵魂,更是民法原则的充分体现。二是专业性。仲裁多审理商事活动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或复杂的经济关系,仲裁员多为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律师,遇到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专家裁判更能做到公正裁决,裁决也有权威性。三是高效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期限较诉讼更短。比如俄罗斯仲裁机构仲裁期限一般在组庭之日起180天内。诉讼则受严格和繁琐的法律程序限制,时间较长,在俄罗斯为三审终审,在中国为二审终审。仲裁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成本更低。四是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上下隶属关系,仲裁庭能独立仲裁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因此仲裁具有极大的客观性。仲裁上述特点,使仲裁裁决更能为当事人所自觉遵守,仲裁解决纠纷方式更能为商事活动主体所接受。
(二)仲裁在国际贸易争端和各国经济纠纷中均已得到广泛采用
仲裁自中世纪产生即运用于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更以国际规则的方式对仲裁加以确认。1923年在日内瓦签订了《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1927年签订了《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在缔约国一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承认有效并可执行。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一国仲裁裁决在所有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公约缔约国已达142个(我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至此,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不仅货物贸易,其他经济技术金融合作领域,也普遍采用了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为更好地应用仲裁解决机制,随着国际公约的签订,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国内常设仲裁机构。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也相继建成,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各类综合及专业仲裁机构达264家,仲裁逐渐成为了各国及国际间贸易与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首选。
(三)中俄贸易仲裁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发展空间
“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将带来两个结果,一个是扩大国内经济合作,另一个就是扩大对俄等国贸易与合作。俄罗斯是重点。中俄双方已经有三十多年的边贸历史,历史上解决中俄贸易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即是诉讼和仲裁。 1992年中俄签署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解决了双边相互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问题。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受理边境贸易纠纷的态度不明确,加之诉讼周期长,境外取证、送达程序繁杂,因此边贸纠纷提请两国法院审理并在判决后申请司法执行的并不多。
而仲裁在中俄贸易关系中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是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另一方面是俄罗斯有系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和系统化的仲裁机构。中俄两国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中苏还于1990年3月13日签订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以附件的形式确认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该规定属于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1年12月正式宣布继承中苏两国签署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并于1993年7月7日通过第 5338-1号《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在该法附件二中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是苏联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的法律承继者,以法律形式解决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苏联一方仲裁机构在苏联解体后是否依然合法存续的问题,中俄两国曾经对两国(包括中国和前苏联)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过清理,但从未明确废止《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说明两国政府依然认可该条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仍然是今后中俄冲突解决的仲裁依据。因此仲裁管辖在法律依据上无任何障碍。同时中国国际商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还于1996年签订了《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为双边承认和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铺平了道路。
然而中俄贸易冲突实践中,仲裁并未成为纠纷有效的解决机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中苏共同交货条件》约定的管辖仲裁的效力虽然在前苏联解体后短短两年已在法律上解决,但在此期间实践中仍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中俄双方均有因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而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况出现。甚至199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凡约定由苏联工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仲裁协议无法执行。中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举造成了国内法与条约的冲突。二是边境地区缺少国际仲裁机构,亦未设立临时机构,不能完全适应边境贸易纠纷解决的需要。三是仲裁解决机制在我国影响不够,在边境城市的影响力更加严重不足。我国边贸地区经营者对仲裁机构及程序不甚了解,加之在俄活动费用较高等原因,很少选择在俄仲裁,更习惯于诉诸法院。
由此可见,中俄贸易有效的解决机制尚未形成,需对商事仲裁机构设置、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与调整,建立完善仲裁解决机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三、仲裁为“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法治保障构想
建议依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建立区域国际仲裁中心。基本构想是:以我省现在常设仲裁机构为基础,建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区域国际仲裁中心。依据不断完善的法律,国际规则,条约与协定,建立国际化与地域性相结合的仲裁制度与仲裁规则。吸纳多元文化元素的专业人员进入仲裁队伍,快速提升仲裁理念与仲裁水平。为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开发与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设立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的依据与可能性
随着“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打造,巨大的投资与建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国际、国内纠纷,对本地区提供高效便捷的裁判服务有更高更多的需求,也为我省仲裁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中俄1996年《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约定:仲裁在申请人所在国进行。中国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俄罗斯应由国际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案不仅可以在中俄双方所在的仲裁机构常设地开庭审理,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1]这一约定锁定了管辖,但开放了仲裁地点选择,使得在本地区建立贸仲下的区域国际仲裁中心并获得认可及发展成为了可能。
新经济特区建立是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建立的重要契机。从有影响的自贸区运作来看,往往都会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而国际化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是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3]天津、香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均依创新区、贸易自由区、自贸区的契机而建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3年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更名成立。自贸区同样为打造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以上经验为龙江经济带仲裁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绥芬河自贸区申请设立,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申请审批完成在即,[4]下一步将是自贸区的申请设立,未来对在这一地区建立国际化的仲裁中心的需要更加明确,此为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建立的重要依托。
(二)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机构设置的具体构想和目标
可以黑龙江最大的仲裁机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依托先行建立起来;同时在沿经济带各关健节点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仍可依托各地仲裁委员会建立(或新建),这样形成一个以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中心,上依靠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依托各仲裁中心办事处(各地仲裁委)的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仲裁机制新格局。
一是借鉴先进经验,制定专门仲裁规则。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可在不违背贸仲规则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独立的仲裁规则。专门规则要遵循国际仲裁规则的精神,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6年制定的《仲裁规则》(推荐各国经济贸易界采用);要借鉴他国和其他地区先进的经验,比如世界上仲裁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国的制度和实践,以及香港、上海等新规则的成果;还要针对地区特点考虑必要的特殊性。
我国的现代化仲裁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仲裁规则受旧体制制约与仲裁追求的意思自治理念还有差距,比如强制仲裁员名册制,既影响了优秀仲裁员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又违背了仲裁所推崇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各地仲裁规则相似,仲裁诉讼化严重,缺少特殊性和灵活性,无法满足国际社会的多元需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2015年1月1日出台了新版《仲裁规则》,体现了特殊性和更灵活的要求,如《仲裁规则》中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规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律;当事人可以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仲裁收费实行机构管理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的国际惯常做法等新内容。还借鉴了国际仲裁先进的作法,增加了“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定。这是贸仲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突出了自贸区的需求。完善了“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以上均为制定专门规则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是建立与完善仲调合作对接机制。个人理解,仲调合作是发挥调解与仲裁两种制度优势,立足调解,推动仲裁,解决纠纷;仲调对接则是以仲裁确定调解效力,以调解带动仲裁适用,能有效扩大仲裁影响和适用半径。贸促会于2005年出台的《调解规则》第6条:“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第27条:“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促进了在贸促会框架下的仲调对接。北京仲裁委于2013年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仲调对接机制,[1]为在贸促会框架外实现仲调对接提供了有益经验。有学者从中俄贸易纠纷解决角度,提出建立仲裁与调解联合解决纠纷建议。[2]亦不失为仲裁与调解合作的有益探索。
本文认为,国外行业协会发展成熟,国内行业协会蓬勃兴起,与行业协会等经济组织合作,从行业调解到商事调解,再到仲裁,将是未来仲调合作对接的重要路径。
三是建设一个多元文化融合的仲裁队伍。制度的正当运行以及能够产生正当的结果几乎取决于具体运用制度的人,[3]仲裁员是仲裁质量和仲裁机制能够获得良好声誉的决定因素。定位为国际仲裁机构,就有必要建立多元文化融合的仲裁队伍,这样有利于仲裁理念的融合与提升,有利于深入理解他国法律、规则和习惯。尽量消减在纠纷解决互动过程中的认识误区。仲裁员国际化程度位居全国之首的上海仲裁中心,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199名,约占32%,分布于38个国家与地区,为其在自贸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此经验值得我们建立区域性仲裁中心时借鉴。
作者简介:杨玉荣,黑龙江省委党校教授,博士;陈国君,黑龙江省委党校教授,教研部主任。
[1]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规划》,2015.04.13。
[1]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规划》,2015.04.13。
[1]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莫斯科,1996年7月15日),中俄法律网
[2]王海燕.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揭牌,沪商事纠纷仲裁将更专业化国际化[N].解放日报,2013.10.23.
[1]毛万熙.证券业协会建立仲调对接机制[N].中国证券报,2013.11.05
[2]学者张冬在《中俄商事争议的现状与对策》(《中国仲裁咨询》第一期,2005.)一文中提出,“研究搭建中俄商事纠纷联合协调组,分别设立在两国边境省份仲裁代表处内.联合协调组的职能包括:协助诉请境外仲裁的本国企业,通过对方联合协调组成员直接递交仲裁申请文件;代办申请文件的系列领事认证业务;联合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向调解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调解协议;协助当事人利用中俄仲裁-调解合作规则,按照仲裁-调解简易程序,促进边贸纠纷的仲裁裁决;提供仲裁境外协助执行的法律服务等”。
[3]张晋红.范智欣.我国民商事仲裁事业发展的对策思路初探——以广州委员会及其仲裁实践为基础[J].法治论坛,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