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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晓力女士在“‘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仲裁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更新时间:2017-03-24 09:51:07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333次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晓力女士在“‘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仲裁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这么多年来,我们国家的仲裁有飞速的发展,我们的仲裁不仅服务于国内市场,现在更多的仲裁人是把我们的目光投向国际市场,用“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推动我们中国仲裁走向国际社会。在此过程当中,我想法院也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我们的工作。

第一要尽可能对仲裁协议作一个有效地解释,从而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得到实现。因为我们法律当中会对一些仲裁条款有效性做了很多的规定,实践当中会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是有效还是无效,可能是一些模糊的条款,还有涉及到仲裁条款扩张性的问题,不是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如何处理,比如主体发生了变更,包括一些模糊地带等等。对仲裁条款的解释,我想会在我们今后的工作当中,对仲裁协议作有效地倾向性的解释,充分体现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

第二是无论是仲裁前和仲裁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这种采取保障措施的要求的情况下,法院要积极地采取相应地措施,从而推进仲裁程序,或者说将来为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提供相应的保障。

最后涉及到作出仲裁裁决之后的执行,我想大家非常的熟悉,比如说国际商事仲裁,通过纽约公约的在中国法院得到非常有效地执行。还有一个问题,仲裁庭作出的投资裁决,怎么执行的问题,应该是目前理论上的难题,各国实践当中,也是难题。如果说通过华盛顿公约的途径去解决的投资仲裁,因我们国家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我们也要有义务。如果不是在华盛顿公约的投资,仲裁裁决怎么解决?国际社会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他们是希望纳入到纽约公约下,在各国的法院得到执行。其实最高法院也在研究这样的课题,这种投资仲裁的裁决,能不能在纽约公约下得到执行,尽管我们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过一个保留,我们只是商事争议,投资的不属于我们适用纽约公约的范围。这个保留在新的时期面对新的问题是否应改变思路,因为商事仲裁的执行,适用纽约公约的有150多个成员国,应该是执行最好的公约,问题不是特别的大。当然,纽约公约还有很多的问题,在此不罗嗦了。

总而言之,作为法院的工作者,作为法官,我们一方面是办好自己该办的案件;另一方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仲裁,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