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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新加坡资深仲裁员葛黄斌老师在“‘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仲裁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更新时间:2017-03-24 10:40:3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43次




新加坡资深仲裁员葛黄斌老师在“‘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仲裁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在我们“一带一路”项目中,这个纠纷解决机制,总的来说是两大问题:一是所谓的我们中国企业和沿线东道国家政府之间,因为投资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我们中国企业和政府之外的任何的一些个人也好、企业也好,因为涉及到“一带一路”项目所产生的一些商事的纠纷。

第一个问题,如果是针对国际投资争议来讲,现在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就是华盛顿公约。这个公约是什么呢,就是解决普通国民或企业和东道国之间因为投资争端发生的纠纷。如果说我们是站在一个中国企业胜诉的角度,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要牵扯到国际投资仲裁这样的法律框架,大家肯定会有一个问题——是不是考虑用中国法。在中国仲裁法的框架下,这个华盛顿仲裁公约能不能生效?当然,对于国际争端投资纠纷,不光是说由华盛顿公约调整,其实我们中国跟沿线很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在这些双边投资协议中,很多都指向适用华盛顿公约,有一部分是指向其他的仲裁规则,比如说联合国贸委会的仲裁规则,比如说很多机构的案件中我们用的ICC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等等。如何用中国的仲裁法调整国际投资争端的问题,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其实,有一个很好的方式,我们借用人家的仲裁法律法规,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也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依照它的法律,华盛顿公约已经成为它国内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拿到一个ICC仲裁裁决,可以在新加坡承认货物执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怎么样执行由华盛顿公约仲裁规则作出的一个仲裁裁决。我们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有纽约公约,但是纽约公约根本就不适用于我们的华盛顿公约的仲裁裁决。因为我们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了一个商事的保留声明,明确宣布在中国的法律下,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为投资产生的争端不属于商事问题。如果这么看,一个投资争端仲裁裁决,是没有办法在中国执行的。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的机制里面,或者说条款的时候,要把“什么时候要用中国法律”,“什么时候可以借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想的清楚一点。

第二个问题,针对中国的仲裁机构,没有办法去适应国际投资公约,去帮助中国企业解决跨境、沿线的国家投资的争端问题。也有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去借用国外的仲裁去管理,比如说新加坡我们可以说利用哈仲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我们以新加坡作为我们哈仲案件的仲裁管辖地,但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实施过程,我们的裁决书的过程中都是在进行,这个裁决仍然是新加坡仲裁法需求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就是有一点类似于分离。在一个国际仲裁案件当中,我们有两个概念,一是仲裁审理管理概念,一个是仲裁委司法的问题。我们把案件的审理地和案件司法管辖地人为地隔开就可以实现。如果我们国内的仲裁机构,能够把眼光放远一点,在“一带一路”的体制当中,把离岸纠纷可以推广使用,对我们的机构来说,也是很好的。

最后,我们也不要忽视诉讼,尽管我们国内的法院判决,很难以某种公约,或者是其他方式在境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还是可以利用新加坡这样的一个司法管辖地,做我们案件的管辖所。我们可以把案件约定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去审理,这样,适用法律仍然是我们中国的,由新加坡作出的这样一个司法判决,可以按照我们刚刚生效的公约,大家记得吗?就是海牙公约,选择法院公约。这样的话,适用海牙公约的沿线国家,可以执行这个判决,也可以帮助我们中国企业解决胜诉的实质性问题。当然,在新加坡除了海牙公约我们可以利用外,作为国家,司法判决可以在所有的国家执行,也可以和其他的国家地区、有司法权的一些法院,奠定了相互承认的基础。如何利用境外一些司法机构,如何将司法管辖地、仲裁管辖地为我所用,是我们在“一带一路”纠纷情况下,需要考虑更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