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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瑞明在“仲裁与诉讼相衔接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节录

更新时间:2017-03-24 13:39:5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38次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瑞明在“仲裁与诉讼相衔接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节录: 

   张瑞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近年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实践,着眼于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互动,积极探索完善多方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推进诉讼与仲裁衔接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和探索。

    早在20116月份,我们中院和石家庄仲裁委共同签署了设立石家庄市诉前调解中心的意见,成立了石家庄市诉前调解中心,在市中院设立了仲裁调解室。我们提供办公设施,石家庄仲裁委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试点,共同开始诉前调解市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经过几年的共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高度重视诉讼与仲裁的衔接,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的处理。大家知道,人民法院研究的案件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尤其是立案登记制以后,从基层到中级法院的案件大增,民商事一审和二审还有知识产权破产案件,案件大量增加。为此,我们在中院立案庭专门给仲裁委设立了立案窗口,专门设立的办公室,由他们派人参加案件的接待和调解,把一部分案件引入仲裁。二是开展知产权案件的对接。我们中院案件大概一年在500件左右,压力非常的大,法官不到10个人,我们庭长积极性非常的高。首先我们和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仲裁委共同发布了新闻发布会,专门制订了协议,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先由他们进行调解,然后再立案交到法院,在争得当事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先行调解。我们在这方面也专门对他们也进行了培训。由于仲裁委的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审理解决案件经验不足,他们派仲裁员到我们知识产权庭去学习,由我们法官手把手的,这样的话,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受理的案件大幅度增加,调解的数量也不断的提高。

    另外是加强人才和智力的支持,提高仲裁的调解率。我们也推荐有经验的法官,到调解室,我们有一些退休的法官,我们给推荐到仲裁委,由他们在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从今年的4月中旬,到今年的7月份,仲裁调解室已经接受案件136件,涉及的争议标的额2.65亿元。我们四个基层法院都有窗口,基层法院接受调解案件是59件,金额是3340万元,从5%提到25%。仲裁的作用日益显现,成为我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的成果。青海市高院等多家单位到我们院调研参观了仲裁调解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我们河北调研指导工作期间,也专门的到仲裁调解室了解诉讼与仲裁调解的情况,对我院这方面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第二是目前的困难和问题:一是诉讼与调解衔接的宣传力度不够。当事人对仲裁和讼前调解缺乏了解,仲裁调解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在法院的办公场所,通过仲裁委工作人员的调解,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有一些当事人不理解。因此,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是重点,尤其是加大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使当事人真正了解诉讼与仲裁机制的运作优势和成果,增强大众对仲裁调解的认知度,有效发挥仲裁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把诉讼与仲裁向深度和广度对接。二是积极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目前诉前对接是起步阶段,参与的人员大多的法律业务熟练程度不够,调解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改革的要求。仲裁机构本身就有一支专业的队伍,但是专门从事诉前调解,运用调解技巧促进矛盾纠纷解决的调解员不多,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给予培养和支持。三是诉前调解收费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由于人民法院和仲裁委的组织形式不同,收费的方式和收费比例不相同。就商事纠纷案件而言,人民法院是按照人民法院的收费标准,相对比较低,调解案件诉讼的费用是减半收取。按照石家庄市仲裁委现行的收费标准比较高,虽已采取对出具调解书的案件采取减半的优惠政策,但是仲裁委调解的收费还是比法院要高,使当事人不好接受,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讨尽快加以解决。

    第三是思索和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的若干问题出台以来,经过司法实践证明,调解因其具有简便快捷兼容的特点已成为有效化解纠纷的重要的方式。通过调解机制平息纠纷,有效化解矛盾,保持经济稳定的增长,应从几个方面着力推进诉讼与仲裁的有效衔接:一是加快推进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发展建设。二是加强有利于诉讼与仲裁衔接的司法协助和监督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很多机制是民间化的,在发展社会团体、人民组织的作用在从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到具体的落实,构建新机制,我们主要是发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推动作用,发挥公权力的优势,往往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仲裁调解工作更加注重发挥当事人的参与性,解决争议的主动性,充分赋予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主动权,体现了自治原则。在仲裁调解过程中需要司法协助和司法监督,应本着维护当事人的意愿,保证仲裁依法有序的原则,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同时监督仲裁机构,统一适用法律标准,严格仲裁程序和公正审查,提升仲裁在纠纷化解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推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的制度和规则。四是加快诉讼仲裁方面的人才的培养。五是提高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成效。诉讼与仲裁的对接,能够实现双方工作的资源共享,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效率的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仲裁通过参与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也为司法调解赋予新的内涵,注入新的活力,拓展新的途径。       

   诉调对接现在是探索阶段,好的机制需要不断的探索,不是看遵循了多少,而是创造了多少新的东西开展工作,是中国特色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途径,是满足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我们应更加注重仲裁和诉讼对接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积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纠纷,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