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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田有赫在“仲裁与诉讼相衔接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节录

更新时间:2017-03-24 13:50:51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04次



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田有赫在“仲裁与诉讼相衔接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节录:

我受指派给大家介绍一下青岛仲裁委员会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相衔接这方面的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50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之一,在纠纷解决实践中与青岛仲裁委员会鼎力合作,为仲裁事业发展创设良好司法环境的同时,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促进了青岛地区法治水平的大幅提升,形成了鲜明的地方特色。

首先是加大对仲裁支持的力度,创造优良的司法环境。

第一是定期互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每年的5月中旬或者是11月中旬进行工作研讨会。从实践上来看效果非常好,结果是法官们轻易不会对裁决结果发表意见。法官会问的问题就是你当事人要撤销,程序上的瑕疵在什么地方。通过定期的工作联系制度,我们要去告诉法官仲裁是干什么的,同时拓宽联系渠道。青岛市中院指定综合处、民事审判三庭负责审判与仲裁联系的案件,以相互借鉴和学习。

第二是通过归口管理,建立专项联动工作机制。鉴于民诉法第237条和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统一了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比如执行的问题,执行过程中你去协调各个基层法院非常累。保全是在立案庭,撤销是民三庭,我们搞一个机制,放到一个庭里,每年年终由市人大主持召开通报会,进一步加强了指导和协调。

第三是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仲裁法律权威,青岛市健全了司法与仲裁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协调互动机制。在实践中不断规范法院对仲裁活动的法律保障和司法审查。在仲裁案件保全、执行、司法审查、文书送达等方面不断探讨,共同维护法律权威。

其次是仲裁与诉讼优势互补,合理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建立专项服务窗口,促进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我们加强了与青岛市中院立案庭的沟通协调,做好了工作对接。我们在青岛市中院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属于诉讼前的服务。对于立案调解的案件,及时组织仲裁员进行调解,我们主要是请仲裁员去做。我们要求的是500位仲裁员结合自己的时间去安排,要求你每年至少有一天到仲裁院坐班,案件来了以后帮助我们做工作,这个执行效果非常不错。为保障及时采取仲裁保全和裁决的有效执行,调解工作室积极协调青岛市中院负责全程协助仲裁案件当事人做好仲裁保全和执行的工作。通过变通,通过把指定的权利交给基层法院,可以有效地减轻你们对人员的压力。

二是拓展纠纷解决领域,提升纠纷解决工作的层次。

多措并举,合理拓展纠纷解决的新领域。第一个是交通赔偿问题,青岛中院通过政法委,组织了两次大的会议,都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一次是在城阳区,希望基层法院可以意识到存在大量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事件。保险公司不认可法院的调解,但是相对而言,仲裁委的调解他们认,里面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很多保险公司的高管是我们的仲裁员。另外,他们是保险公司在青岛地区主要分公司,其实就是总公司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仲裁调解,可以接受,法院调解不可以接受。目前来看效果非常好,我们特别感谢淄博仲裁委员会,我们是向他们学习的。第二个是在即墨市法院设立家事巡回法庭,青岛市家事多元化调解中心。这个纯粹是仲裁委员会作义务了,这个工作比我们民事商事的工作做起来难,但是既然中院提出了要求我们就要积极参与,我们有调解的优势。第三个是青岛市中院会同我们仲裁委,还有那边有一个我们中国和德国共同建立的中德生态园。中德生态园管委会共同举办了入驻院区的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座谈会。

然后是深入开展学术交流语言共同研究课题。我们向各个法院申请了专门的研究课题,他们是试点单位,也希望由我们参与可以做的更好。我们能介绍的就是说从诉讼和仲裁的衔接的角度来看,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我们的工作如果离开法院的支持,工作很难进行,非常困难。我们要向法官们汇报仲裁制度是什么制度,需要做这种工作。法官没有注意到我们民诉法和仲裁法第七条的差别很大,一个要求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外一个是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仲裁案件。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标准。

我们中国仲裁界的同仁们,在注重程序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我们的实体案件。从我们的角度看,强调的公信力的意义是不仅是这一次你选择了我,接受了我的服务,而且以后你还会选我。法院希望可以把案件尽量分流,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交通事故案件根本不应该接。我们要让宣传推广工作深入人心,从这个地方入手非常好。一个交通事故至少是两个家庭,我们每年要解决3000件案件左右,这是什么概念,是2万人知道有一个仲裁制度,我们要告诉大家仲裁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