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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光在“临时仲裁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节录

更新时间:2017-03-24 14:22:28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285次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光在“临时仲裁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节录:

从中国承认临时仲裁,到临时仲裁能够成为一种仲裁的方式,我想可能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为个人觉得目前在中国临时仲裁不太具备生长的环境。临时仲裁是在契约自治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是在境外长期传统的诚信体系下,在违反规则惩罚体系上建设起来的。而中国则是更相信组织,不相信个人。之所以不相信个人,是因为中国对于违反规则有一种大而化之的扩张,比如我们说如果临时仲裁出现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指定了一个仲裁员过后,做出的仲裁裁决就被赋予了司法强制执行力,这对于目前很多的法院或者是机构来讲,是难以承受的伤害。

我们读书时就讲法的本质即是统治阶级的意识体现,却从来没有讲法是社会契约。在这个情况下发展临时仲裁,存在根本性的文化和理念的障碍,再有就是惯性障碍。不用说临时仲裁,就是机构仲裁,组织机构也起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我们说仲裁庭是独立作出裁决,仲裁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但是在每个仲裁委员会都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于仲裁裁决,基本上在讨论的时候都说仲裁庭是独立作出的裁决,不受制约。所有的这些问题,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反应了临时仲裁不具备在中国生长的土壤。比如仲裁一裁终局,不适用审查制。而法院都是一审二审,现在有准三审制度了,而且是一个单轨道的准三审制度。民事诉讼,对事实的要求是合议庭认定的事实,经过准三审不断地复验法律的事实。仲裁庭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中可能给仲裁员一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客观事实,又不会被仲裁庭所归集到的证据支持,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仲裁员能不能依据自己内心的确信,直接去裁决。如果仲裁员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裁决,核稿的时候能不能通过。

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还有一个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事实,我认为仲裁庭最能够做到的,与诉讼不一样的,就是可以做出一份值得双方当事人信赖的裁决。因为仲裁庭不像法院合议庭一样有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没有一审、二审制度。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依据仲裁庭的确信和双方当事人可以信赖的、又与法律事实有一些出入的事实判断来进行裁决?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侧面反映了我们国家很多司法机关对于临时仲裁的另外一种担心。临时仲裁高度反映了意思自治,这种执行的过程中,所有的认知的程序、认知的事实,是否能使适用的裁判契合一系列社会的认知、司法体系的认知。我想对于临时仲裁来说,程序的设计以及争议的法律思维规则、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对实体问题的判断,还是存在很多障碍。中国人已经习惯了对于脱离机构或者是脱离组织程序的一种恐惧,一种内心的不安,这会导致临时仲裁在中国适用起来有一段儿相当长的时间和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