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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中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史晓丽

更新时间:2017-03-24 15:39:51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64次


“一带一路”中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

史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

 

国际投资争议,或称争端,和一般的商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我认为,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我们在这就把它叫做争议,因为它是纯粹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按照民商事争议,它的解决方式无非就是协商、法院诉讼或商事仲裁。

    通常这类投资争议指控的要么是违反投资合同,要么是违反东道国的法律。这类民商事争议不会指控你违反了什么国际条约,所以对这方面争议的解决,我想我们的企业及律师应该是轻车熟路的。

    还有一类比较麻烦,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国际争端,也就是现在讨论比较热的ISDS,即私人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

    现在大家热议的是,这种投资争端涉及到东道国行使国家管理权的度的问题。

    比如,有的三人仲裁庭最后一裁就定案了,说某国家这样行使管理权是不恰当的,国家要进行赔偿;而WTO判某国家败诉之后仅要求将违反措施的行为纠正过来,是不需要赔偿的。

    所以一些国家就发现这样的三人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严重干扰该国行使国家管理权。

    针对此类声音,欧盟建议在这样的ISDS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仲裁设立一个上级机构,我们国内叫上诉。

例如,欧盟跟加拿大签了一个FTA,这个FTA应该是我看到的第一个在仲裁之上还有一个具有该机制的机构,相当于设置了一个专家组,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没有问题再重新审查,这个审查就不仅是针对仲裁程序对不对,仲裁员是不是按照操守行事,还包括一些实质问题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