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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应从趋势研究转为方法模式研究

更新时间:2017-10-17 16:37:44  张拉柱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律部部长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89次

最近有一个统计,中国的企业走出去的商事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三个90%。90%选择仲裁,90%选择外国机构仲裁,最后一个就是我们90%败诉。这3个90%确实很受刺激,我们要走出去,我们已经走出去了,我们现在大力推动一带一路,我们走出去的模式和20、30年以前大不一样,我们现在有资金、有能力、有技术,但是在走出去的争议解决这部分是软肋,我们仲裁机构的努力空间很大,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一带一路倡议引导下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今年我参加了几次一带一路的研讨,在洛阳、深圳、哈尔滨等其他地方,这些研讨会大家都在讲趋势,我觉得做仲裁业务的应该区别一下,除了讲趋势外还要讲模式,讲方法。一带一路不是单纯的走出去,原因是:

1、一带一路不仅局限于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是基本国策,是中国要大力推动的事业,一带一路的国家有什么特点?100多个国家基本的特点就是一国一策,每个国家不一样,我们为走出去企业服务要注意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注意到一国一策。在这个国家用法律能解决的事情,去另外一个国家用法律可能解决不了。这是一带一路国际业务的基本特点。

2、有关一带一路倡导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包括法治创新,争议解决创新。最近接了一个发改委的课题,里面有一个小课题,研讨、探讨、建议一带一路仲裁院的可能性。发改委的意思是否在国家层面上,配套的成立一带一路的仲裁院。课题组对这个作了一个调研,调研有几种意见,一种认为觉得没必要,国内至少有20几家仲裁机构(包括哈仲)有能力、有水平能够处理国际仲裁事务。一种认为是很有必要,专门机构,专业研究处理一带一路遇到的争议问题。最后怎么定不知道,但是有这样一个研讨的趋势,包括最近大家宣讲的研讨临时仲裁模式。

3、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大家知道过去的2年内,我们对一带一路宣传和推动的力度很大,投资的强度也很大,有一阵宣传说要把我们过剩产能带出去。但是产能合作不能和一带一路划为等号,也不能简单说把过剩产能带出去。我最近关注了一下,有关部门在推动一带一路中的农业国际合作,农业走出去,我觉得哈仲要成为东北亚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农业合作应该重点关注。

中国驻俄罗斯大使李辉说到中俄的农业合作前景广阔,李亚兰会长也讲到了哈尔滨对俄商事合作位置优越。中俄两国可以合作的农业项目很多,过去黑龙江省和俄罗斯的合作项目农业占一大部分,农业走出去应该是包括在我们哈尔滨仲裁委贯彻一带一路倡议研究的重点方面。

1、仲裁机构贯彻一带一路倡议应把重点放在方法和模式研究上。趋势明确方向,模式决定成果。我们研究方法和模式要解决如何达到我们的目标,取得什么样的成果问题。方法和趋势这两个都不能少,但不能局限在趋势上。

2、哈尔滨仲裁委有鲜明的方法和模式,有一些创新的解决争议方法和模式。仲裁机构要有鲜明的特点,也是突出的特点,这是领先其他仲裁机构基础。所以要讲究方法、模式。

3、由于方法、模式错误导致失败的案例很刺激我。我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当了20年法律组长,遇到大量国内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案例。大家知道去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有5千亿美元,这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30年的巨大进步,现在中国的公司做到这么大,风险也大,稍不注意方法和模式问题亏损分分钟到来。讲两个案例:案例一、有一家很大的央企承揽一个项目,项目实施中做的有点困难。下面我讲一下他们处理问题方法是错误的,企业的最高领导人给中国的最高领导人按照国内的思维模式写了一封信,汇报了项目的困难,这就是错误的方法。一个国际承包合同,绝对是一个商业合同,不是一个政府合同,这么处理方法就是错的,他不研究国际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他只按照国内习惯模式给领导写信。国家领导人很关心企业,连续有两个批示,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主管部门一介入就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了。后来这个项目成为著名的国际工程亏损项目,亏损多少至今没有审计报告,企业披露亏损大约40亿人民币,据说比这还多。这个案例就是用我们国内习惯的方法解决国际承包合同的问题。本来工期拖延,业主占很大的原因,业主有征地拆迁等或者其他责任,应该采用国际解决争议方法,或者停工索赔或者提交仲裁,需要综合运用国际解决争议机制解决国际问题。第二个案例,还是一个央企,还是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做的不好,还是采取了一个错误的处理方式,不敢按照国际处理商事合同规则处理,最后的结局是,先一脚踏进泥潭里,遇到风险、遇到亏损后不敢利用合同赋予的争议解决方法,简单地采取放弃合同的方法。对于一个成熟的国际承包企业来说不应该这么做。结果是亏了巨款,丢下一堆负面评价,连带中国其他企业一起受连累。这两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合同有合作模式,

现在中国国际工程承包商之间有一个词叫“挂牌子、收管理费”,这种模式现在是普遍存在的,这两个案例都是在这种模式下,所以合同履行做的不好,因为签合同的是一家公司,履行合同的是另外一家公司,尽管可能有合作协议,也可能有投资关系,但是这两个企业法人在发生亏损时会各自逃命。这就是研究方法和模式的两个案例。

说到方法模式,我们看一下东北亚多元化解决机制,大家可以看一下东北亚的特点,国家不多,每个国家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朝鲜、韩国关系独一无二,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日本、中国和俄罗斯、中国和朝鲜、中国和韩国、中国和日本,这种关系拿到世界其他地域找不出这种复杂的关系,找不出文化、地缘、政治体制这么大反差复杂。哈仲要想做东北亚仲裁业务中心,我们有什么方法,着重要研究方法,我们出台适合这个地区的方法,我们这个目标就容易实现。如果没有,应该去外面学习,学习了以后怎么用?是另外一个途径。最近法制创新的这个课题听的不少,创新需要自己去实验、总结,别人有就拿过来改造,现在最有效的方法、最能提高的方法就是把现成的好方法拿过来,必须改造。拿谁的方法大家注意,世界上目前为止所有的国际商事解决争议的法律还是以英国法为基础,包括公司结构,包括争议解决的规则,包括海商、海事的规则,包括企业制度。这也可以回答为什么很多走出去的商事合同要选择英美外国仲裁机构的根源,因为国际仲裁机构基本上是按英国法律发展的。还要研究法律商事纠纷解决规则的特点,俄罗斯的仲裁规则就很有特色。东北亚国际商事业务特点,农业是我们东北亚特点,也是哈仲的重点方向,现行的中、俄的仲裁规则能否适用我们的目标,适应我们的发展趋势?还是有些不适应,包括我们现在还没有承认临时仲裁,官方没有回应。

我看了一下哈仲规则,其中有一条表示不受理农业承包方面的案件。我建议尽管在经济合作组织内的承包合同,我们的农村改革30多年、现在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集体土地流转,还有一些其他的变化,可能造成改革开放30年以后,农村的结构会有剧烈变化,仲裁规则要是不受理这块,显然是个缺陷。这是我对哈仲的建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