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专家论坛 > 正文

仲裁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难点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7-10-19 17:23:14  夏翠萍 大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21次

【前言】我国仲裁机构在仲裁立法后经过二十几年的整合,整体队伍日趋成熟稳健,各类仲裁案件的数量以及标的额大大增长,仲裁制度以其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高效廉洁等优势,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公众认可,也促使我国单一的争议解决机制逐渐转为多元化,逐步成长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纠纷解决制度。


    然而,从世界范围看,其理论框架已然比较坚固,产生结构性问题的几率较小,但在体制和机制上,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软肋和硬伤,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爱德蒙·普洛登所言:“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栋有缺陷的建筑物”,在我国,相对年轻的仲裁制度,亦不例外。

 

关键词:难点分析    解决对策

 

    目前国内仲裁界流行有一种说法就是先进的仲裁理念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是现阶段仲裁发展的基本矛盾。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从积极的角度讲,虽然这一移植需要时间来磨合并逐渐开始发挥作用,但由于它的进步性,推动仲裁发展的各方艰难求索的努力,仲裁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然而仲裁的受案量只相当于诉讼受案量的1%,仲裁事业既蓬勃发展又举步维艰的客观事实不容忽视。


一、仲裁发挥作用的难点分析


(一)仲裁理念先天不足后天难补


    1、仲裁在国内的先天不足

    在国人对仲裁认知普遍缺乏的1996年,各地按照仲裁法的要求设立仲裁机构,当时的情形是没有经过专业性培训的机构工作人员在无任何仲裁意识灌输的情况下开始处理仲裁案件,这种先天的不足导致机构人员长期在实践中摸索。随后,国内也无牵头的统一的部门来协调资源以做到法学教育、集中培训来明示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从而导致很多地方的仲裁诉讼化,因此给社会公众造成仲裁特点不明显的印象,更谈不上仲裁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即使在仲裁法颁布实施二十几年后,提到仲裁,人们总是将其与劳动仲裁相提并论,社会上对仲裁的认知明显不够,仲裁的社会环境不容乐观。

    

    2、后续补给未到位

    法学教育从根本上没有起到铺陈的作用。绝大多数法学院课程设置、师资力量都未兼顾到仲裁这一领域。有些法学院虽开设了仲裁法这门课,也只作为选修课,教学也按民事诉讼法的体例进行。而有些法学院根本没有仲裁这门学科,法学院无力提供仲裁意识的基础灌输这种帮助,仲裁法的法理学研究,法史学研究是极其薄弱的,理念的缺失在于研究的浅显。由此导致法科毕业人员从事仲裁工作时仍重新从实践中积累经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3、仲裁机构各自为战,缺少统一的仲裁文化

    各仲裁机构流于单打独斗,资源得不能整合,仲裁宣推在广度和深度上未达到理想的状态,缺少涉猎能力和体制保障。中国仲裁协会至今未成立,虽然有些省的法制办牵头成立了省仲裁协会缓解了地区仲裁机构之间协调匮乏的压力。但机构众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仍旧突出。沿海发达地区和省会中心城市的仲裁机构业务量较大且增长平稳,逐渐形成品牌优势,但也有部分仲裁机构形同虚设,仲裁员无案可办,机构的运转靠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勉强维持。


    2017年的数据统计,全国的仲裁机构有251家,这样的数量在世界上也许是独一无二的,而这种数量上的扩张还在继续,而仲裁质量也应与数量相匹配。仲裁机构治理结构的缺失,也使仲裁机构难以规范动作,更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二)制度设计的缺陷,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


    《仲裁法》在我国仲裁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从立法角度固定了仲裁的自治性、统一性和民间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示出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


    1、仲裁裁决的内外司法监督标准不统一。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程序审查,而非涉外裁决实行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审查。这种内外有别使得当事人对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产生怀疑,由此阻碍了仲裁业务的拓展和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对国际营商环境的营造也起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仲裁裁决的撤销及不予执行给当事人故意拖延制造了借口,也可能引发非此即彼的不良后果,如当事人申请撤销未被支持,但不予执行却得到认可,由此引发司法裁判上矛盾、冲突和混乱。


    2、仲裁保全使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操作上多有不便,不能体现仲裁快捷高效的特征。


    3、仲裁协议的要求严格,完全执行机构仲裁的模式,由此使得仲裁的初始阶段——临时仲裁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护囿,被排除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之外。这与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选择的宗旨相背离,影响了仲裁的发展。


    4、忽略仲裁法程序法的意义,规定过于笼统和粗疏,操作困难。如仲裁庭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常常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职权受限,不能让当事人对仲裁的产生信任,仲裁庭示明证据收集不是在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而是制造麻烦。另外仲裁庭在检验证据方面的先天不足,极容易导致一些难以收集有力证据的案件久拖不决,因而在增加申请双方仲裁费用,影响其它工作展开的同时,仲裁的公正性仍然难以保证。


(三)关于仲裁效率问题,仲裁拖延症后果堪忧。


    1、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时间管理。仲裁员本人大都是“兼职”身份,在繁忙的日常工作之外,是否能够保证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仲裁秘书工作琐碎,办案数量应有一个量的限制,数量太多,很容易导致顾此失彼,无意的拖延,影响甚巨。


    2、仲裁机构管理和方向把握与仲裁庭独立办案的关系问题。仲裁机构的职能是管理和服务、硬件建设,它更多的起到一种调和人的作用,把人和物组织起来,为案件服务,同时宣传和推广,制定仲裁规则引导社会公众选择自己来定纷止争。而仲裁庭是为了办理某一案件临时成立的,有仲裁员,也有秘书。它是完全意义上的走办案流程的基层组织,案结庭止。两者是宏观把握和微观执行的关系,仲裁庭审理案件,具体依机构的仲裁规则走程序,适用的是法律和国际惯例,注重的是案结事了。而机构对案件只是间接监督防止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注重的是机构的社会认可。


二、解决仲裁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方法与建议


(一)在积累仲裁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仲裁法,以弥补现行仲裁法规定上的欠缺。


    1、仲裁协议的审查,首先应以肯定机构仲裁的同时,预留临时仲裁的入口并做好制度设计和方向指引。


    2、司法监督的设计上,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内外相统一。


(二)加大宣传,依靠各种力量,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


    1、仲裁机构依靠自身力量,加强积累和沉淀。仲裁机构和高校加强联合,在仲裁法课程设计和讲授方面开展课题合作,仲裁理念的灌输从学苗抓起,仲裁机构应在教书育人的重任发挥作用;结合时代特点,通过各类媒体平台深化、细化仲裁制度的宣传;全国性或地区性有影响力的宣传报刊适时推出。


    2、依靠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在仲裁理念、仲裁法律知识的推广和仲裁机构业务的开展上,在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之下拓展领域,高层次采取上下联动、整体配合的方式进一步宣推仲裁,形成宣传强势。政府有限度的支持,提供体制和机制上的优惠,给所设仲裁机构平台,使其在竞争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


    3、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在更高层次上,促进仲裁机构同法院、立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解决仲裁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标准,从根本上消除发展的隐患。组织、引导仲裁机构参与国内和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


(三)仲裁机构提高素养,提升专业职业的形象


    1、适应时代的进步和仲裁委的长远发展,选择好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用体制机制涵养仲裁的外延和内涵,仲裁机构应实行多元化的管理,可以走市场化引领行业前沿,也可以暂依政府支持夯实基础到一定程度后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自身发展。


    2、以人为本,加强治理结构的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且数量充足的仲裁员队伍和秘书队伍。有一个能够认真执行仲裁法律、中央政府相关政策和本机构相关制度的高素质领导班子,一支精通仲裁业务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一批敬业精神很强的高素质仲裁工作人员。

把握换届时机,配备仲裁委组成人员、按仲裁法的要求选聘好仲裁员,做好仲裁员队伍结构的设计,将热心仲裁事业、对仲裁熟悉、有时间和精力且专业庭审能力强的仲裁员充实到办案队伍。建立仲裁员群体研究案件的机制,仲裁委为他们专门履职创造条件;大力培养、引进能满足仲裁需要的工作人员,促进仲裁秘书队伍的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营造知性、理性、良性的仲裁氛围和仲裁文化,增强仲裁员和秘书的归属感,弘扬仲裁的发展与他们自身的提高和进步息息相关的精神。


    3、仲裁机构应进一步改善软硬件条件,从整体上提升自己的档次、品位和形象,加强软实力建设,倡导亲民服务以使当事人获得充分受尊重的全新感受进而领略仲裁独有魄力,最终增强仲裁吸引力。


    4、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以质量求发展、树品牌,公正之上追求效率公平,发挥好仲裁快捷高效、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等优势,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结语】仲裁所要体现的是超然于成败的纠纷处理理念,维护纠纷发生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秩序和价值观,实现仲裁的专业化。仲裁机构也在进行着克服社会认知淡薄、不断修正自己的过程。商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内走了二十年曲折向前的道路,不断走向成熟。仲裁人翘首期盼,仲裁的明天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