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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仲裁机构深度合作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7-12-14 15:09:57  穆道林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高级法律顾问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695次

内容提要:推进银行业和仲裁机构的深度合作是银行业和仲裁机构“共赢”的大事好事,如何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合作,需要从银行业和仲裁机构两方做出积极努力,本文结合我省开展金融仲裁实际,提出若干建议性意见。

 

关键字:金融  金融仲裁  建议    

 

2016年3月7日,笔者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参加了上海国际仲裁周的“银行业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研讨会”。本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领导、各地银行业协会领导和法律专家库成员举行闭门会议,重点研究了《关于推进银行业与仲裁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主持会议。与会领导和法律专家纷纷畅言,对开展银行业与仲裁机构的合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总监赵濛做致辞、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张劲松、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伟、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营业部高级法律顾问朱华锋、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以及上海、内蒙古、浙江、河南等省(区)银行业协会领导做了精彩演讲,阐释了仲裁渠道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一年时间匆匆流逝,笔者作为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一员,同时作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的一员,深感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仲裁机构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认识到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作用

从中国银行业协会举办“银行业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研讨会”来看,中国银行业协会高瞻远瞩地认识到了推进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仲裁的重要性,这对于引领全国各银行业机构运用仲裁渠道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积极化解法律风险具有深远意义。

各级金融机构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深刻认识到仲裁是解决金融纠纷最重要的途径之一。要充分了解仲裁作为国际上广泛欢迎和认可的商事纠纷解决渠道,能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中立、迅速、客观的争议解决途径,对于保护金融机构商誉、促进银企和谐,为银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二是要认识到专业化金融仲裁机制正在蓬勃兴起,这为银行业维护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2015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袁诗鸣在2015西南华南片区仲裁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截至当时,全国已有20余家仲裁机构设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院,运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果,对专业化仲裁机构开展金融仲裁给予了高度评价;三是认真重视仲裁机构拓展金融仲裁的真诚努力,要积极与仲裁机构开展合作。2013年以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等省内仲裁机构对于开展金融仲裁态度认真,措施积极,体现了极大的诚意和合作愿望。黑龙江银监局对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开展金融仲裁的努力给予了高度支持,2014年2月12日,黑龙江银监局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银行业纠纷的意见》(哈仲联发〔2014〕1号),就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提出了指导性要求;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亦多次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洽谈,积极推动银行业与仲裁机构的深度合作,2017年5月9日,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裴学文一行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吴爱民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座谈中,裴学文副会长介绍了我省金融行业领域纠纷解决相关情况,吴爱民副主任介绍了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方面的优势及特点,并分析了仲裁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几种模式,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更广泛运用仲裁途径解决金融纠纷达成了共识。据悉,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与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等银行的合作取得了一定进展,邮储银行已有数十件金融仲裁案件被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哈尔滨银行就零售信贷业务发生纠纷优先使用仲裁渠道做出了行业安排。另外,省内金融机构积极邀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开展金融仲裁培训,2017年3月27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向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4000余员工做了仲裁法律培训,取得了良好培训效果;2017年4月2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关克鑫为哈尔滨银行零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及分行主管行长近50人做了仲裁业务专题知识讲座,讲座增进了参训人员对仲裁的了解和认识。

二、找准重点、吃透难点、全方位促进仲裁机构与银行机构对接

仲裁机构与银行机构要相向而行,研究合作重点,解决合作难点,全面促进仲裁业务与金融机构业务的有机对接。为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一是以银监部门和银行业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对接为引导,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仲裁机构的对接为中心环节,以仲裁业务与金融业务的有机衔接为重点研究方面,破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善于运用仲裁渠道的难题,找准合作连接点,使仲裁业务与银行业务实现共同高效运转。为此,银监部门、银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要与本地仲裁机构实现密切协作,建立联席机制,研究合作方式及运作模式,就仲裁费用、调解机制、法律效力和申请执行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进而打造成熟的合作机制;

二是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深入研究开展我省试点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仲裁渠道解决纠纷机制。国家决定,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授权试点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和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这就为仲裁机构仲裁相关纠纷,为地方金融机构通过仲裁方式化解风险提供了良好契机,仲裁机构可以认真研究国家政策调整的背景及相关要求,果断拓展业务品种,实际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及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涉农金融市场的迫切需求,对于我省这样的国家农业第一大省和国家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来说,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鸡西、鹤岗和双鸭山等7个市15个县(市)(延寿、无常、方正、呼兰、克山、讷河、克东、桦川、富锦、汤原、兰西、庆安、密山、绥滨、宝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在哈尔滨、大庆2市3县(方正、林甸、杜蒙)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对于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相关试点工作有利于区域经济金融良性发展。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应认识到开展相关贷款品种的仲裁业务对于拓展金融仲裁品种,服务地方金融机构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组织精干力量认真研究,设计周密科学相关仲裁品种,有力促进相关工作不断取得更大成绩;

三是各级金融机构和仲裁机构要有序衔接,促进合作不断取得进展。各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本机构适用的仲裁业务范围和运用方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仲裁机构确定的仲裁条款嵌入到贷款合同等业务文件中,确定适于仲裁的金融业务优先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且,金融机构应该在签订业务合同时,向合同向对方宣传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要性,引导客户同意使用约定仲裁条款的业务合同,与广大客户达成一旦发生争议使用约定仲裁解决相关纠纷的共识。另外,鉴于仲裁机构涌有一大批各行各业包括金融行业专家学者的特殊优势,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律专业性判断的新业务新品种,应提倡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相关纠纷。

四是金融机构和仲裁机构要着眼于全国银行业和仲裁业发展的大趋势,因势利导,融会贯通。打破金融机构单一依靠诉讼模式解决金融纠纷的思维惯势,充分发挥金融仲裁、调解、协商渠道在解决金融纠纷的中的重要作用,仲裁机构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仲裁服务。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仲裁具有的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保护商誉等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特点和优势,树立起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的深远视野,在仲裁机构的积极配合下,逐步落实切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的仲裁维权法律制度,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五是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仲裁服务模式。省内十一家仲裁机构要以省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龙江银行及哈尔滨银行等服务我省千家万户、田间地头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为工作重点,各仲裁机构要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一样,制定各自的《金融仲裁规则》,秉承建立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具有的高效、快捷和专业的特点,大幅缩短金融仲裁案件审理期限,在金融仲裁案件选择仲裁员时要更加注重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支持一定额度的合理费用,完善送达规定,增加庭前证据交换、案外人进入调解程序等规定,笔者认为,各仲裁机构制定适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的《金融仲裁规则》,将有益于各仲裁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量体裁衣”和量身定做的服务品种和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为仲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效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 直面难题,迎难而上,攻坚克难,春风化雨谱合作乐章

毋庸讳言,在仲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不是一片坦途,而是存在着种种难题,亟待破解,正如一句诗句所言: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金融仲裁亟需银行业与仲裁机构双方携起手来,攻坚克难,共同建立起一条具有龙江特色的金融仲裁合作之路。 笔者感到,在仲裁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亟需破解以下难题: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制度对金融仲裁中重要性的认识不清晰,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他们树立仲裁维权的坚定认识。各级金融机构的中高层领导对于仲裁能够有效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清晰,认识不够制约着金融仲裁的顺利开展,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广大中高层领导树立起对金融仲裁的准确认识和清晰理解,从而有意识地在辖内金融机构中提倡和实际运用金融仲裁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对金融仲裁顺利执行的理解不到位,亟需破解金融机构对金融仲裁执行方面的困惑与不解。仲裁裁决做出后,均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予以执行。实践中,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这样的担忧,如果法院机构本身做出的判决裁定还执行难,难执行,能否对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积极执行,是金融机构特别担忧发生的情况。对此,建议仲裁机构不仅着眼于做出仲裁裁决,还要关注于仲裁案件的切实履行和实际执行,为仲裁申请人执行回资金资产再做出些真挚努力,如设立促进执行的部门或在现有部门中纳入促进仲裁裁决履行的职能,与中级法院执行部门要建立起密切配合的关系,起到对仲裁予以支持的申请人“扶上马,送一程”的服务效果,更会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被申请人感同身受,更加认识到仲裁机构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驾者、护航员,从而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坚定信念。

(三)缺乏完善的合作经验和成熟的合作模式,亟需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由表及里,积淀经验,陆续形成稳定的金融仲裁合作模式。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应该选择小范围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仲裁视点工作,确定适合金融仲裁的银行业务品种,由局部促全部,由一点促大面积,由个别促一般,从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接受仲裁渠道,积极运用金融仲裁方式,形成银行业与仲裁机构均接受的稳定的仲裁业务模式,为我省奋力开创龙江发展新局面做出共同努力。

(四)尚未借鉴先进经验,组建金融仲裁专门机构。我省仲裁机构尚未组建金融仲裁院,主要原因是金融仲裁案件偏少,对金融仲裁院的认识也不够,实际上,全国目前已经组建了20余家金融仲裁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我省近邻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即组建了呼和浩特等4家金融仲裁院,共受理35例金融仲裁案件,为帮助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化解不良贷款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悉,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有力支持下,发起设立了中国金融仲裁联盟,为国内仲裁机构金融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行业引领作用。

四、 行以致远,厚德载物,采取若干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金融仲裁在龙江大地生根发芽

   (一)建议省内仲裁机构向以北仲为代表的先进仲裁机构学习,坚定不移推进金融仲裁,有效促进金融仲裁业务在整个仲裁机构业务占比。2017年4月7日,笔者参加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提升暨银行业法律风险控制专题研讨班”,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在做题为《金融商事仲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控》的专题讲座中,提到了北仲2015年金融受案数量1120件,2016年金融受案数量1072件,分别占北仲2015年度受案数量2944件的38%和2016年度受案数量3012件的36%;2015年金融案件争议金额230.1亿元,2016年金融案件争议金额196.4亿元,分别占北仲2016年案件争议总金额411.1亿元的56%和2016年案件争议总金额的42.2%。这反映了金融仲裁案件应该是仲裁机构稳定而能够带来长期收益的基础业务,深耕细作,矢志合作,对于仲裁机构获得跨越式发展而言具有极端重要性。金融仲裁对北仲发挥的重要支撑作用给我省仲裁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学习的榜样,省内仲裁机构应向这样的先进机构多取经,转化为大力开展自身金融仲裁业务的动力和勇气。

(二)建议仲裁机构研究开展组建金融仲裁院的有益尝试,建立适用于金融仲裁的特殊规则,征集精通金融仲裁的行家里手。笔者认为,开展金融仲裁院,建立适合本地仲裁机构的金融仲裁规则,储备一大批具备金融仲裁优势的仲裁员都十分有利于仲裁机构开展金融仲裁业务,建议省内仲裁机构跟上全国仲裁机构全面拓展金融仲裁的趋势和潮流,弄潮屹立,勇攀高峰,做好金融仲裁这块大业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特色化个性化的仲裁服务。

(三)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试点分支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仲裁,在取得良好成效基础上全面拓展金融仲裁。建议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小部分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仲裁业务的探路者,总结经验,寻找开展仲裁维权新路径,在收效显著情况下将金融仲裁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内容予以固定,趟出仲裁维权的新路子。

(四)建议银监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等行业监管和领导部门发挥引领作用,为开展好金融仲裁“逢山建路,遇水搭桥”。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政府管理部门要发挥引领作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仲裁机构有效对接,积极采取仲裁渠道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维护合法权益,政府管理部门也要督促仲裁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仲裁服务手段和措施,确保金融机构享受到仲裁机构的优质服务,更好地发展壮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