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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仲裁委员会—新形势下“互联网+仲裁”的探索与实践

更新时间:2018-01-29 11:16:26  九江仲裁委员会 杨焱林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33次

本文系九江仲裁委员会杨焱林于20171227日在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

 

一、法律科技时代科技对法律的发展应用提出挑战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时代,人类没有哪一个时代能跟当今社会一样对法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需求和挑战。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交易都借助高科技的电商平台在进行着,每时每刻都有不同的市场主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从事着各种各样的交易,签订着数以千万计的电子合同。伴随着电子合同的爆炸式的增长,围绕着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等的纠纷也呈爆炸式的增长。然而,制定于上世纪末作为我国调整市场经济交易基本规则的《合同法》已经明显滞后于当今社会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际。而且,我国合同法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以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为背景的。因此,以书面形式为制定交易规则背景的合同法难以应对当今无纸化的电子交易形式所衍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矛盾和纠纷。

        网络空间签订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现实世界签订的书面合同存在着诸多的差异。举其要者。

        1)合同缔约阶段的认定。消费者在淘宝、京东、天猫等网购平台上的点击合同行为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此相应的也就决定了将来产生纠纷时,是适用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疑问。

        2)格式条款的认定问题。网购平台上商家出售商品时在其网页上通常都有很多声明、通知、告示、优惠促销活动规则等,这些声明、通知、告示、购物规则等是否自动进入双方的购物合同成为合同条款,又它们是否可以当然被认定为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3)管辖权问题。纠纷产生后若要进行诉讼,应由哪家法院管辖?是适用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又被告所在地法院是否能以商家服务器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杭州阿里巴巴集团在杭州成立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引入在线审判和裁决,正是对这一新型诉讼疑难问题作出的回应。

        4)计算机意思表示错误问题。商家的所有交易行为都是通过计算机与消费者进行的,然而,计算机在法律上充当什么角色和地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商家的代理人?若机器代理人出错(如拍卖价错误、送货地址错误),是否可以适用自然人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则?

 

二、传统纠纷解决模式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纠纷解决需求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健康、有序和安全,电商平台通常都需要获取客户的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开户行、微信、QQ号、购物爱好、倾向等等)。因此,若要在网上购物,客户必须按照电商平台的要求,先注册个人账户,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否则,就不能享受电子购物的便利、优惠、快捷。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客户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的个人数据容易被外泄和滥用等。互联网+时代也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赋能法律实践。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效地解决和限制电商滥用客户的信息的问题。换言之,与网络交易安全相关的电子购物签名、个人信息的认证、存储、提取是当前电子购物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或根源。然而,我国当前对数据的产权、交易、保护等等都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 127 条有关数据的规定也仅仅是一个非常原则、粗略的规定。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互联网+时代,围绕网络购物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纠纷等等纠纷成几何级倍数增长。面对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到法院寻求解决的思维模式,法官和法院都将不堪重负。因此,如何创新纠纷解决模式、为汹涌如潮般涌向法院的案件分流,减轻法院、法官的负担是当前互联网+时代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新型社会课题。

        本文认为发挥商事仲裁的简便、灵活、成本低、民间性等优势和特点,结合当前大量纠纷均是以网络为平台而产生的,大力建设网络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广、宣传网络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是减轻法院、法官的办案负担、缓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和手段。但是,网络商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发挥还必须依赖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网络技术的助推。例如,在法律制度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应尽快通过实施,网络技术上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存有赖于权威认证机构公信力的提高和安全性能的提升,个人数据、信息的采集、收集、存储、提取需要法制的规范和技术上的保障,等等。

 

三、线上与线下仲裁并驾齐驱是未来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

        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法院诉讼,仲裁于当事人而言具有较大的自治空间,从而与商事交易相匹配。商事仲裁应属于商事法律,其应该回归商业本质,服务于商事交易纠纷的解决。然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事仲裁立法仍然付之阙如,缺乏相关法律支撑。因此,为推动我国商事主体商事交易的频繁、活跃,需要倒逼我国的商事仲裁立法。

        商事仲裁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治空间,基于此,在互联网+时代是否可以预言未来网上仲裁将可以替代线下仲裁、甚或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网络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边界在哪里?其是否要尊重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认为,未来商事纠纷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并驾齐驱是发展的趋势。商事纠纷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合力,共同服务于未来商事纠纷的解决,推动我国商事交易的频繁、活跃、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网上仲裁应当设立相应的门槛,不能所有的商事纠纷都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股脑地选择网上仲裁。同样,在网上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上应与线下仲裁有别,不能简单地理解网上仲裁即是线下商事仲裁流程的线上化。

 

        10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九江仲裁委员会紧密结合仲裁工作实际,深入学习了十九大会议报告原文。通过深刻理解领会十九大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新论断,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重大指导作用,真正把十九大精神转化为谋划发展、推动发展的正确思路、扎实举措和实际成效,成为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推动仲裁事业前进的持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