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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格局 追求高水平 顺应新时代

更新时间:2018-02-13 14:58:51  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副院长、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巡视员 李章波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140次

本文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副院长、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巡视员李章波于20171227日在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我们必须“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武仲适时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契机,率先组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于20161028日在北京宣告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专业仲裁院成立。现将“一带一路”仲裁院组建情况及组建以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构建大格局,武仲组建成立“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

        1、成立仲裁院是响应国家号召、顺应专家呼吁

        为填补“一带一路”领域的法律服务空白,完善仲裁为“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服务的功能,运用中国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来保护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一带一路”项目的顺利实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武仲迎难而上,积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领导的支持,顺应专家要求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的呼吁,努力创新思维、创新工作方式,并在企业界、法律界的大力襄助下,构建大的格局——建立这一领域专门的仲裁法律服务机构,以增强武仲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2、成立仲裁院是实现“走出去”企业的迫切需求

        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下,众多中国地方政府、投资商作为跨国投资人走出国门,他们与参与投资的其他中国企业在境外发生众多的合作投资合同关系;这些不同的中国投资人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包人,更与在外的中国承包商发生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合同关系;拥有境外工程承包资格的中央大型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投身“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在总承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许多大型基础性建设工程的同时,由于在国内长期的企业间的合作关系、施工技术力量配置、原材料购销等多方面的原因,也与同样走出国门的地方国有和民营的工程分包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工程总分包合同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境外项目的合同履行和实施过程中,因为诸多原因,出现纠纷在所难免。

        而类似纠纷如通过所在国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中国主权方面的涉外矛盾。又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国内外的不一致,案件一审、二审必耗时久长,国外建设项目因此可能长期停工,经济损失会不断扩大。如果中国和工程所在国之间没有互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境外也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有鉴于此,中国法人在境外选择国内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一裁终局”的制度设立保证了纠纷的短期、高效解决,国内仲裁对境外工程的影响也相对较小。1958年《纽约公约》又使得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在156个缔约国之间能够得到广泛的承认与执行,能够有效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境外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信用,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因此,类似投资项目及建设工程在国外、合同双方均为中国企业之间的纠纷,选择国内仲裁解决方式是明智的、合法的、最具操作性的。为了发挥国内仲裁制度的优势,妥善处理中国企业在外的项目投资、工程承发包和总分包之间的纠纷,保障国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武仲组建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

 

二、追求高水平,武仲全力以赴创新仲裁法律服务机制

        我们致力于建设:机构的开放性和权威性、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仲裁员队伍的国际性和专业性、仲裁规则的先进性和特色性以及案件管理团队的优秀性。主要体现在:

        1、确保仲裁院的机构定位体现开放性和权威性、仲裁院的职能设置体现精准性

        仲裁院主要职能包括:宣传仲裁方式解决“一带一路”项目总、分包企业之间纠纷的特点和优势;开展有关“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受理和审理“一带一路”项目的相关争议或纠纷,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聘请了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担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顾问;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吴佐民、中华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朱树英等组成领导的团队,确保仲裁院的长远发展方向和构建适应时代要求的工作格局。

        如前所述,武仲组建仲裁院的初衷就定位于解决“走出去”参与投资和建设的中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投资合同争议、工程承发包合同争议及工程总分包合同争议。因为经过20年的工作积累,我们在建筑房地产领域解决当事人纷争的经验丰富、处理当事人此类纷争的方法多样、能够审理此类纷争的仲裁员也众多,可以确保此类纠纷高效、公正、公平地予以解决,尽可能地促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项目顺利实施下去。

        为较好保证PPP纠纷解决对专业性、公正性、保密和高效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打消社会资本对PPP纠纷解决的顾虑,“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积极开创服务新方式,联合湖北省PPP研究院和武汉市PPP研究院于2017929日在“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旗下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仲裁中心,积极促进仲裁融入PPP项目,开展仲裁服务,推动PPP事业的良性发展,

        2、倾力打造仲裁队伍,确保仲裁队伍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仲裁院下设聘请了53位来自北京、上海、新疆、云南等地的法律界、经济界知名人士组建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聘请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于健龙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中铁总法律顾问于腾群担任主任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荣誉主席杨良宜、中国建筑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部长秦玉秀以及中国交建、中国冶金、中国电建等数十名央企总法律顾问担任副主任委员。

        我们深知仲裁方式能否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独立、公正的解决,关键在于仲裁员自身的素质和他们所具有的资格、能力和水平,我们聘请了74位在涉外建设工程和投融资领域深孚众望的专家组建了“一带一路”专业仲裁员团队。目前我们仲裁员的队伍已覆盖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台湾地区,在英国、法国、美国、新加坡、韩国也聘有一定数量的仲裁员。

        3、制定具有先进性和特色性的仲裁规则以及注重体现案件管理团队的优秀性。

        武仲结合了自身多年的工作实践,采纳了国内国际先进的仲裁理念,充分借鉴了国内国际的先进做法,制定了能促进仲裁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仲裁规则》(试行版),以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遵循和使用;以便于迅速、有效地解决“走出去”企业之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以便于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以便于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便于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的进行。

此外,为了体现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的国际水平和专业性,我们也为之匹备了武仲的“精兵强将”,抽调出仲裁机构内具有多年从业实践经验、丰富仲裁理论知识的优秀人员成为管理团队,以便积极为当事人、仲裁庭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仲裁服务,确保仲裁程序有序进行。

 

三、顺应新时代,仲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多元出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已成江海。我们明了在仲裁院的起步阶段,走稳每一步,做细诸多活,是仲裁院长远发展的必要步骤。我们秉持务实、进取的原则去创新和探索,实行仲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多元出击。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1)先后召开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第一次院长工作会议,会议就仲裁院的法律定位、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承办了“一带一路”合同争议与国内仲裁解决机制专题讲座,来自武汉地区相关领域的代表共计300余人前往学习和交流;承办了上海仲裁周“一带一路”仲裁法律专题研讨会,成果丰硕;召开了 “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服务“走出去”企业座谈会,会上,仲裁院提出了服务“走出去”企业八大行动计划;召开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座谈会等一系列的会议、讲座、培训、交流活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长江日报、搜狐网、新华网、央广网等多家媒体对上述活动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报道,扩大了仲裁院的社会影响。

        2)参与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武汉工程设计闪耀一带一路”北京高峰论坛》,外交部原部长、中国公共外交协会会长李肇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坦桑尼亚、肯尼亚驻华使节、国家发改委、外交部、武汉市委市政府部分领导、武汉地区工程设计施工企业部分代表等100多人出席论坛,共话“一带一路”倡议给中国企业和沿线人民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分享各方现阶段所取得的成果与经验。

        3)为了服务“走出去”企业,“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实施“亮剑”行动计划。就“走出去”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先后对中铁大桥局、中建三局、中建西部建设、中国葛洲坝集团等20多家中央在汉及地属省、市的大型企业进行调研和走访,深入了解 “走出去”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产生了那些法律纠纷及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问症把脉,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使“走出去”企业认识到对外运营方方面面的环节中都需要法律的咨询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可以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人才力量为“走出去”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准确的分析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和规避风险。

        4)坚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建立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网站并注册了域名、注册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PPP仲裁中心的微信平台,努力打造多个对外宣传平台,方便“走出去”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联络、了解“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

        2、注重理论研究,加强与专家智库的合作,为仲裁院的发展积累知识的力量

        1)仲裁的长远发展,离不开知识的更新换代和视野上的高瞻远瞩。武仲借助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智库力量和知识力量,致力于“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关键法律问题的研究;筹备召开“一带一路”仲裁院专家论坛;研讨和完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和章程,负责“一带一路”仲裁法律服务与创新课题研究,就“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并购目标公司驻在国的法律制度、标准适用、税收政策、劳务用工、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就成立专门调研团队,聘请海外专业律师对并购目标公司资信开展调查等合作事项进行了初步探讨。为此,今年我们专门组织、联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肖永平教授、柳正权教授等一行分别走访了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喀什分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就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去”企业的迫切需求予以交流和沟通,并提供充分的仲裁法律支撑和咨询服务。

        2)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与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作,收集了涉“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的仲裁案例,形成《“一带一路”仲裁案件十大法律问题分析》专题研究报告;还请朱树英副院长担任课题组长,带队专程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研、交流,了解其在裁处“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纠纷案件适用中国法律的处理方法和经验,草拟具实务操作性的《 “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纠纷案件适用中国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并就《裁处“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纠纷案件适用中国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阐释》在“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新疆论坛作了主题演讲。

 

四、体会与感悟、困惑与奋进,我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成立至今已成功受理了三件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比亚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建筑公司,涉案标的金额共达4亿元。

一年来仲裁院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期盼,我们充分认识到做好“一带一路”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今后“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自身的建设和工作:

        1、发挥专家资源优势,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相关方面的国际法律咨询服务,提高“走出去”企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的信心和底气。   

        2、利用武仲与境外仲裁及法律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为“走出去”企业与驻在国仲裁机构和其他法务机构进行沟通和联系,提供必要的帮助。

        3、对“走出去”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专业和法律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讨,并提出专家意见。

        4、协助“走出去”企业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5、对“走出去”企业涉法专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6、应“走出去”企业要求,选派专家组进驻工程项目,及时开展建设工程争议的专家评审活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7、在“一带一路”项目实施过程中推进、引入确认仲裁的方式,亟早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项目在可预期的轨道上运行。

        8、针对“一带一路”项目不同特点,坚持做到:以特殊的理念、特殊的方法解决争端,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多解扣子、少敲锤子”,以促进合作、推进项目实施为宗旨,实现共商、共建、共享,促进“一带一路”项目更好的合作与实施。

        9、解决“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身份问题,确保仲裁院能独立面向社会,面向“一带一路”领域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