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28 08:41:3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426次
本文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于2018年3月11日在“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纠纷预防与解决论坛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
“中国国际仲裁的制度性挑战”这个题目,应该说不是第一次在公众视野当中。1994年仲裁法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改革,当时我国的仲裁程序有很多需要优化的东西,集合理性、国际化、科学性于一身的仲裁法一出台就把当时全国的3000多家仲裁机构规范整合,逐渐形成目前国内的260余家仲裁机构。数量比过去少了很多,但质量比过去提高了非常多,国际化的一些规范和做法也引进来了。
在1998年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有一个文件,用白话来讲,就是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愿意约定到你那去的话,管他涉外案件,国内案件你都可以干。这个在某种意义上,就中国的国际仲裁而言,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虽然当时也有不同的声音,但是我们现在回头看,这肯定是一次进步,如果再过十年二十年再回头看的话,说他是进步的声音会更大一些。会更坚定。
一直到今天,我们再来回头看中国仲裁法的时候,我们还会提出了一系列的批评,不是说仲裁法怎么不好,而是说它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都从事仲裁这个行业,都对仲裁寄予厚望,都很爱护仲裁事业,都希望仲裁事业能够发展的更好,而且都在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尽心尽力。所以我们的批评是基于对它的爱。
那么我们在提出各种批评意见,希望它变得更好的时候,我们的标准是什么?我们的参照物是什么?既然是要发展国际化的中国仲裁,当然肯定是放眼全球,我们的标准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
在国际上看,有的国家是直接采纳了示范,有的对示范法不断进行修改,并且超越了示范法。比如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它的仲裁法在采纳示范法的基础上,又经过不断的修改,在不少问题上已经超越了示范法。
所谓超越,我的理解是比示范法更加的合理。比如说,关于给当事人陈述机会这个问题,示范法最早修订的是要有一个充分的机会。但是到了香港就把它改成合理的机会,这个合理意味着是有限度的,肯定不是无限的机会,后来示范法也修改了。
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在仲裁司法解释方面有一些进步,这个进步的标准和参照物,也是国际仲裁,尤其是境外仲裁的发展趋势。但十九大以来,有了新时代的概念,那么我们的仲裁怎么能跟上,是不是应该按照新的理念,有新的要求,有新的标准?这个时候我们再说中国仲裁制度性挑战,不仅仅是要对照国际仲裁中心的做法和制度,我们还要跟在仲裁制度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去比较。
首先拿我们现在的仲裁法来说,不管它有多少不足,但是它的一些优点,比如它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和适应中国发展的那些优势,我们都把它充分利用起来了吗?我认为没有。就算我们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把仲裁法充分完善了,我们的仲裁实践就一定会发展得好吗?不一定。
因为我们仲裁实践还要依赖很多东西才能发展。一个是仲裁规则。我国有这么多家仲裁机构,大部分的仲裁规则都应该进一步的升级来匹配工业化4.0的需求。而且最近我不经意地留意到,我们国内很多仲裁机构都在说,我们要做国际仲裁,我们要打造国际品牌,但很多仲裁机构连一个英文的网站都没有,它的仲裁规则都没有英文的版本。当然比较欣喜的是,我看到哈尔滨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不仅有英文版还有俄文的,这个非常难得。
即便我们的规则都跟上的情况下,是不是问题都解决了?其实也不是。国际仲裁中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和规定,他这些做法没有法律规定,别说成文法,连判例法都没有,但是大家都这么做。不成文的规矩在我们国家也有。比如说我们仲裁法规定证据应该当庭出示,具体怎么出示?这个做法可是各种各样的。然后说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应该同时有一份给对方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那具体怎么给呢?是要一个一个送去吗?发一个邮件可以吗?或者说是不是还有其他的方式?这些是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一般无法企及的。如果这些内容要用仲裁法或者仲裁规则去把它规定下来,用我一位老师的话讲,那仲裁法要像《康熙字典》一样厚,那是不现实的。但这些不成文的规则也非常重要。在仲裁实践中也需要更新。
总的来说,我今天提的这些中国仲裁制度的挑战,是我们目前的一些不足之处。因为我觉得这些东西比我们平常讲的中国国际仲裁的机遇这种题目更值得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注意,希望它更能够触动大家要采取行动的意愿,能够真正在发展中国仲裁这个事情上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