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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平: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纠纷解决的研讨总结

更新时间:2018-06-07 11:28:5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90次

本文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平于2018年3月11日在“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纠纷预防与解决论坛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


        刚才三位嘉宾从不同的角度,针对“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出了解决方案。

陈博士讲的是中国的仲裁制度,以及现在中国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进行了宏观的论述。我们都在讨论仲裁法的修改,不同的机构也有不同的修改方案和不同的修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修改之前,首先要对中国现在仲裁中涉及到的仲裁制度进行梳理,就是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次是为这些问题寻找一个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如果说对这些问题和解决方案还有争论,那么我们就要考虑是进行部分的修改,还是全面的修改。

第二个关键在于法律,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施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比如说新加坡,还有香港,就是国内仲裁制度是不一样的,这两种差别确实是比较大。我们国家通过仲裁法和民诉法,对涉外仲裁和国际仲裁做出了一些不同的规定,我们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有所差别。我们现在查到的、看到的仲裁规则都是针对涉外案件或者国际案件的,在程序上对于国内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安排。

第三个是要考虑到我们如何与国际先进的仲裁经验进行接轨,同时也要想到如果全面采用国外仲裁法的话,对我们原来的这些仲裁制度形成多大的冲击,我们能不能受得了?这个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方面,我们要促进国际化,如果不进行国际化,我们无法在国际的舞台上与别人对话,也不能保护我们“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也不会同意选择到中国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但是我们在进行国际化的过程中,需要做一些差别化的对待,既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兼顾我们原来的仲裁制度历史和国内仲裁机构现状。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我们都说国际经贸纠纷优先要选择仲裁,但是我们要看到,我们所说的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其实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起诉的利益方都是企业,被诉方都是国家和政府,而且它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和商事仲裁也是不一样的。商事仲裁,争议的双方就是签仲裁协议的双方。而在投资中,投资仲裁的协议双方是国家,或者说双方是政府。起诉的一方并没有在仲裁协议上签字,但是它可以作为仲裁纠纷的起诉方,那么这是不一样的。

袁教授提出来,把调解加入到国际投资纠纷中。现在国际上也正在探讨调解协议的统一执行方案,陈建秘书长也参加了。这个方案会促进调解在国际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调解将来也一定会是国际纠纷中一个行之有效的选择。我们要想怎么样把调解制度与原来的司法,就是与原来的诉讼与原来的仲裁,以及投资仲裁这些结合起来。另外还要考虑现在在WTO中解决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专项服务。在这个跨大西洋的这个投资协议中,包括欧盟在内也是在力主改革原来的投资仲裁机制,用一个类似于组建专家组的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纠纷。

在这些新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前进,一定要改革。但是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中国所面临的风险与原来是完全不一样,原来是人家进来投资,我们主要保护东道国的利益,现在我们主要是出去是要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在国际经贸中核心的问题,就是金融。就像刚才周博士所讲的,现在美元毕竟还是国际上的通用货币,任何企业也好,任何银行也好,只要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它就一定有一个美元的结算账户。否则的话,它在国际上没有办法进行收付款。这样对银行来讲,没有办法在国际交易中生存,更不要说再去赚取相应的利润。那么在国际纠纷中所涉及的金融问题,或者说本身就是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的纠纷,就非常复杂,涉及到的往往不止简单的协议双方。

就一个交易来讲,支付往往涉及到开证行、支付行、保证、通知代理等等,光是银行都涉及到这么多,另外还有不同的复杂的融资结构和担保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原来在仲裁协议上签订的仲裁方式,能不能有效地灵活解决企业所面临的这些国际交易中所产生的纠纷?当然现在仲裁也有很多制度,比如说这个第三方的加入,合并仲裁等等,都是为了要解决这些问题的,但是这些制度的成效能有多大?它与原来仲裁自治性和保密性又如何的进行衔接和协调?

今天的三位嘉宾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解析,并且提出了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那么今天我们所探讨的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纠纷的解决这个专题也是在这些方面做了一个非常良好的一个研讨,我们希望在座的这些嘉宾,包括仲裁的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我们的仲裁员、仲裁律师,我们的企业,我们的院校等等,大家一起来探讨,解决这些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