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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林:我国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PPP/BOT项目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机制探讨

更新时间:2018-10-25 09:09:0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668次

大家好,简单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最近十几年主要为海、内外的基础设施PPP/BOT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如白俄罗斯火力发电站EPC项目,澳大利亚煤矿基础设施ECI,孟加拉高速公路PPP 项目、中东的轻轨项目及美国加州地铁项目等。

关于海外工程的法律服务,目前国内能提供的律师几乎没有。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确实培养了一批有丰富经验的国际贸易的律师,但“一带一路”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及工程为主,如PPP、BOT、DBO等项目,这方面的涉外律师人才缺乏。

“一带一路”,律师应当走在企业的前面,而不是在后方。“一带一路”,中国律师事务所不到境外去设所,不到境外去和当地的律师合作,你很难取得当地的业务经验,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下面根据个人的一些经验,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一带一路这个PPP项目的类型特点;二、我国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三、我国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纠纷中的作用。

“一带一路”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关于法律,“一带一路”PPP项目沿线国家有几十个,大约60多个国家。各国的法律不同。就PPP项目涉及到法律有民法、合同法、刑事方面的法律,担保、金融方面的法律,实际上涉及几十个法律。即便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实际上也很难适应PPP项目的复杂性。此外,项目有一系列合同,也有几十个。其中,主要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在融资环节,需要项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在工程建设阶段有工程合同,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等;项目公司成立阶段,需要订立股东发起协议及章程等。在运营阶段需要订立运营维护及服务合同等。

一、“一带一路”过程中有哪些纠纷类型和特点。

第一、有关刑事、行政和劳动的争议。在境外的项目中涉及的刑事案件很多。比如,在沙特的轻轨项目。项目工地非穆斯林不能进入,如果擅自进入,可能被宗教警察扣留。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劳动争议也是很大的问题。另外涉及环境保护及其他问题。

第二、从主体上划分,有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纠纷,也有企业之间的纠纷。

第三、在项目的不同阶断有不同的纠纷。如在招投标阶中标后,取消合同的问题,也有项目履行中的解除合同问题。比如某高铁项目,中标以后当地政府取消了合同。取消合同,涉及项目公司的损失,这需要索赔谈判。

第四、违约纠纷。如北京城建在也门机场的案件。由于也门政府违约不支付工程款。也门政府的财力有限,工程款的支付能力不足。另外,该国也发生了内乱,项目工程不能按期完工。

第五、土地问题。如柬埔寨的一个公路项目,由于项目周边的土地没有尽职调查,也没有征地拆迁导致项目延期。

第六、当地居民抗议,引起项目无法施工等。

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不够健全,法制环境不够理想。一般在纠纷解决上,仲裁的方式比较好。但在实践中,使用仲裁条款在项目的谈判汇总难道较大。如项目所在国的业主希望采取诉讼的方式,我们则希望第三国仲裁。

二、我国法院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我国法院目前处理了一批中国企业在境外项目合同中的纠纷,但这些纠纷主要是中国企业之间的。目前还没有看到中国企业与国外业主的纠纷由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

另外,国内法院的裁决在境外的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有些案件在这个境外得到执行,但是执行的比例还很有限。这需要我国政府与所在国签订更多的司法协定,国际协定等。如果参与境外业主与我国企业的纠纷,我国法院需要提高知名度,提高执法环境和专业上被国际上认可。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作用。

仲裁机构有专家队伍,可以发挥专家的优势,提供一些服务。如仲裁条款的约定,不只是一个标准条款的问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提供一些专业的帮助。如果专家解决不了,然后进入仲裁。

今天因为时间关系就简单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