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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分流诉讼案件的实践缺失与审视修正

更新时间:2018-11-06 11:36:50  作者:吴俊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006次

摘要: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和商事仲裁各具特色,共同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重要职能。仲裁是分流法院诉讼案件、连接诉讼与非诉的重要渠道,然而二者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缺乏高效畅通的衔接机制和案件分流渠道,仲裁在分流诉讼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分析商事仲裁分流矛盾纠纷概况、仲裁分流诉讼案件的可行性、诉讼与仲裁衔接的缺失,明晰分流案件具体类型,提出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构建,以期许诉讼和仲裁形成合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关键词:诉讼  商事  仲裁  分流  衔接

 

一、现状分析:商事仲裁分流矛盾纠纷概况

现阶段,仲裁分流诉讼案件效果不明显,法院案件快速增长,仲裁案件仍在低位徘徊,出现“法院案件消化不了,仲裁案件仍吃不饱”的现状。诉讼和仲裁没有建立畅通科学的衔接机制和案件分流渠道,没有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和作用,造成丰富优质仲裁资源的浪费,成为多元化解纠纷的一处短板。

一方面单一依赖诉讼化解矛盾纠纷已无法适应现代多元化社会的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结构的调整,经济的转型升级,相应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2013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2383件,审结79692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60.6%58.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审结、执结8598.4万件,结案标的额20.2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8.6%55.6%144.6%[1]现阶段司法资源及诉讼解决功能与庞大的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相比明显不足。我国原有的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显得捉襟见肘。法官办案任务重、压力大,白加黑、五加二成为常态,在此不做赘述。

另一方面,丰富优质的仲裁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利用。《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20年来,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年受理案件量从1995年千余件增长至201411万余件,因2017年全国仲裁相关数据要至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国仲裁年会召开时统计发布,截至目前,2016年的数据为最新数据。现以2014-2016年全国仲裁工作基本情况为样本。[2]

年份

仲裁机构数

受理案件(件)

案件增加数(件)/增长率

涉案标的额(亿元)/增长率

2014

235

113660

20265

17.8%

2600

19.2%

2015

244

136924

23264

20.5%

4382

68.5%

2016

251

208545

71621

52.3%

4695

14%

由此可见,近年来,仲裁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案件受理数和涉案标的额呈井喷式增长,仲裁领域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价值将越来愈大。然而,当我们“跳出仲裁看仲裁”,将仲裁与法院进行横向比较,发现存在仲裁的资源闲置、仲裁在分流诉讼案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的问题,需要深化改革释放潜力。商事经济合同案件是仲裁和法院交集,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适应我国法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兼顾诉讼和非诉均衡发展的理念和实践。[3]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经济纠纷方面与法院的差距非常大,诉讼解纷方式与非诉解纷方式的发展不平衡,同时也说明仲裁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二、审视思考:仲裁分流案件的可行性分析

(一)矛盾纠纷向仲裁分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面也越来越重视发挥仲裁的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落实,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正在日益完善,司法机构大力支持仲裁发展,政府部门也从政策层面引导仲裁机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有利于参与国际仲裁市场竞争的制度安排。[4]在此梳理最高法及各地颁布的文件中,支持仲裁发展、支持诉讼与仲裁衔接、案件分流具有代表性的政策和文件。司法机关、各地政府为规范仲裁发展,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提出有力的政策支持,这也为法院诉讼案件向仲裁分流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仲裁机构有意愿分流民商事案件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立且完善了市场经济制度,使得市场主体多元化也愈发显著。[5]仲裁机构为促进自身发展,也积极探索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仲裁机构将受理案件数、涉案标的额的增长作为评价本地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此外,自2014年初以来国务院法制办确立的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矛盾纠纷处理多元化”发展战略,为仲裁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两化”战略和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理念,既是仲裁发展总战略,也是积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仲裁委为更多更好地发挥仲裁在经济纠纷解决前沿关键性的作用,树立主动对接意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扩大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探索多种处理方法,选择纠纷容易发生且行业特点明显、有良好工作基础的领域进行试点,扩大案件受理范围。

(三)仲裁机构具有办理分流案件能力

各地加大仲裁案规范管理力度,案件质量稳步提升,仲裁的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仲裁机构案件办理能力体现在案件办理的质量以及当事人的认可度,其最直接的判断标准是司法监督情况及案件的调解和解情况。通过对司法判决中错误的纠正,来最大可能地实现公正公平;另一方面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了相对公平的进一步陈述机会。[6]在此以2016年江苏省仲裁机构(13)办案情况为样本反映仲裁案件办理质量。全省13家仲裁委员会中,共受理仲裁案件7163件,被裁定撤销4件,不予执行1件;没有仲裁案件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有9家仲裁委员会,占仲裁机构总数的69%;全省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4件,占案件总数的0.055%;被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件,占案件总数的0.014%。从仲裁机构的办案能力得到司法监督及当事人的认可,从办案质量和方式方面,仲裁机构完全有能力办理法院分流的案件。

三、探索分析:仲裁可分流案件主要类型梳理

可分流案件主要是仲裁与诉讼相比,在处理具体案件的优势,仲裁机构可承担范围、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仲裁行业基础等方面指标作为案件可分流判断依据。

1、金融类案件。仲裁机构愿意承担金融案件的分流且有能力处理好此类案件,金融案件的处理难度相对不大,成为仲裁机构热衷的案件类型。金融仲裁因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尚未形成权威的概念。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在金融交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交付仲裁裁决的一种准司法制度”。[7]仲裁一裁终局缩短金融案件办案周期,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仲裁机构已在许多地区试点金融仲裁,取得良好的成绩,具有较好的行业基础,成为分流金融类案件的重要保障。与诉讼相比,金融仲裁优势明显,具有快捷、灵活、尊重资本高效运作的惯例。

2、涉外类案件。相较于诉讼而言,仲裁的管辖权规定更为灵活,且仲裁机制多应用于具有涉外性的商业案件。[8]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在全球500强企业中,80%以上的商业纠纷都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法院稍作引导,涉外类案件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仲裁。仲裁制度是与国际接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为世界上160多个国家所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优势;仲裁制度具有国际通行做法接近、与国际商业惯例接轨、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便捷的特色《仲裁法》6条: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论级别和地域管辖,选择准据法具有更加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在处理涉外纠纷方面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3、网络纠纷案件。网络仲裁与网购纠纷有很大程度上的契合,互联网纠纷参与主体多、地域跨度大、且以电子证据为主、法律架构创新等特点网络纠纷的特点,用仲裁形式解决合同类纠纷,具有不公开审理、速度快一裁终局、无地域、级别管辖等优势,天然匹配互联网纠纷。互联网仲裁不受空间限制,当事人、仲裁庭以及终成程序的管理者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完成从立案到庭审的一系列程序,文书电子送达并通过电子数据形式保存。[9]网络仲裁从申请到裁判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对比传统仲裁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互联网仲裁具有良好的行业基础,仲裁行业是处理网络纠纷案件的先行者,20153月,由广州仲裁委牵头成立了我国首个网络仲裁服务平台,随即成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而我国首个互联网法院于20176月在杭州成立,仲裁在处理网络纠纷比诉讼起步要早2年多,有更多的实践经验。此外,仲裁的处理网络纠纷更具优势。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已有成熟的运行机制,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是一个集仲裁实务、网络技术及研究理论为一体的开放平台,该联盟统一互联网仲裁程序规则,规范互联网争议法律适用,促进仲裁机构之间在互联网纠纷解决方面的合作和共享。

4、建设工程类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涉案标的额相对较大,仲裁收费相对较低,减轻当事人负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对仲裁收费和诉讼费进行对比如下。

涉案标的额

诉讼收费()

仲裁收费(元)

1000

50

100

1万元

550

550

10万元

2300

4550

50万元

13800

13550

100万元

13800

18550

250

26800

26050

300万元

30800

28550

400万元

38800

33550

500万元

46800

38550

1000万元

81800

63550

2000万元

291800

113550

综上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涉案案件财产标的在250万以上时,诉讼受理费比仲裁案件受理费高,建设工程类案件涉案标的额一般来讲相对较大,仲裁收费相对较低。

此外,建设工程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仲裁领域分类设有专门建设工程类仲裁员名册,这类仲裁员多为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学者、有权威的行业领导者等,这一群体相比于法官,更具有实践经验,这类仲裁员利用在行业的影响力,专家优势,在案件的处理方面更容易劝服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支持与监督:诉讼与仲裁分流衔接机制的探索构建

(一)立法引领,促进诉讼与仲裁高效衔接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争议解决机制。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商事仲裁起着支持与监督作用,确保了仲裁程序价值的实现;商事仲裁也以其方式灵活、程序快捷、费用低廉等特点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补充。”[10]立法、司法机关应根据司法实践及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对《仲裁法》进行修订,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理清仲裁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应当对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构建从整体上予以考虑,整合现有关于仲裁规定零散的法律规范,融入到同一的法律中去。特别要明确政府、法院、人民团体以及其他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方面的职责,疏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脉络,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机制多样化。[11]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要明确多元化解机制的功能定位、制度导向、层次架构,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司法确认仲裁协议、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一套科学、系统地规范程序,推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

(二)畅通渠道,建立诉讼案件向仲裁合意转移机制

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应立足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出一条畅通的案件转移渠道。对于依法应由法院管辖但也属于仲裁机构可受理范围的民商事案件,法院在受案时,告知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及可选择的仲裁机构;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样告知被告、第三人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及可选择的仲裁机构,对于移转至仲裁机构案件,法院可按撤诉收取最低的受理费用,该费用由接受案件移转的仲裁机构负担。仲裁机构对于所接受的移转案件按新受案程序处理,当事人称谓及诉讼请求可予以转化。[12]

(三)仲裁机构主动对接,促进自身规范发展

仲裁事业的发展空间需要政策的支持和制度的保障,仲裁的改革和发展中应着重建立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仲裁机构应与法院主动对接,建立与法院联动衔接机制。面对仲裁案件在财产保全、执行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主动加强与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对接联系,在案件保全执行、事务协助、意见沟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如南京仲裁委与当地中级法院同制定下发《关于建立诉讼仲裁工作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协调人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完善仲裁保全机制和执行协助机制、建立双向委托调解机制、建立和完善交流研讨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和意见交换机制进行了规范。

当前,我国法院改革正深度推进,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新形势下,如何认识仲裁、发展仲裁、已不是仲裁行业内部问题,而是关系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优化经济结构的战略问题。[13]法院应充分挖掘仲裁分流诉讼案件的潜力,利用仲裁丰富优质的资源,探索建立诉讼案件向仲裁合意转移机制,推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中诉讼与仲裁衔接的完善,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1]参见: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 数据来源于20171227日,在哈尔滨召开的2017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的汇报材料。

[3]参见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人民法院报第二版,201676日。

[4]参见:《法制日报》,《中国仲裁机构要走上国际舞台参与竞争》,2018 1 3 日,第 006 版。

[5]参见刘锐锋:《诉讼调解的价值基础初探——兼析民事诉讼调解难的成因与对策建议》,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8 08 期。

[6]陈卫旗:《对一起“马拉松”式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案的评析》,载《仲裁研究》,2016 03 期。

[7]黎晓光:《论“入世”后我国金融仲裁的新发展》,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4 年第 386页。

[8]孙佳玮:《网络仲裁解决网络购物纠纷之新机制探索》,《商业研究》2017年第6期,第53

[9]参见:《网络纠纷,网络仲裁来解决》《广州日报》2017830日,第四版。

 

[10]刘秀凤、刘芝祥著:《商事仲裁与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26页。

[11]李明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探索——以厦门为样本》,《法律适用》2015 年第 7 期第 20 页。

[12] 参见张国印:《现阶段诉讼案件向仲裁分流机制探析》载《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论文集》20167月。

[13]参见王红松:《价值重估与体制深改》,《财经》2015年第32期,201512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