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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仲裁中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途径

更新时间:2019-01-07 09:28:35  邓琳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212次

摘要:

我国目前虚假仲裁问题的存在阻碍了仲裁健康、有序的发展,不仅损害仲裁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有损仲裁公信力。对虚假仲裁进行法律规制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现阶段虚假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困境和现状,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探讨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虚假仲裁  第三人  合法权益  救济途径

 

一、引言

仲裁已成为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选择之一,但仲裁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仲裁制度自身的特性,使得仲裁暴露出固有的弊端和不足。虚假仲裁就是仲裁发展中产生的固有弊端之一。虚假仲裁相较于虚假诉讼来说,是一个相对新鲜的话题。我国理论学界对虚假仲裁的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结合虚假诉讼的定义和虚假仲裁在实务中的特征和形式,有学者认为虚假仲裁是指仲裁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仲裁,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提供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等手段,取得仲裁裁决,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1]也有学者不作出具体、明确的定义,但是提出虚假仲裁包含的基本要素。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认为虚假仲裁包括五个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追溯其原因,不仅包括仲裁自身的特点,司法监督的不足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等都是虚假仲裁滋生的条件。面临虚假仲裁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仲裁公信力还是仲裁机构本身的形象以及虚假仲裁案件涉及的案外人权益都是直接利害相关者。正如此,对虚假仲裁进行法律规制显得的尤其重要。本文从案外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探讨遭受虚假仲裁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在虚假仲裁中案外第三人通过仲裁程序本身进行权利救济着实困难;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本身对虚假仲裁的发生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的形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二、虚假仲裁中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现实困境

仲裁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使得仲裁庭仲裁裁决的做出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这也是仲裁制度的短板之一。“有权利必有救济”,假设案外第三人与仲裁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利害关系而无法参与到仲裁程序,则案外第三人无法提出权利主张,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案外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

(一)仲裁制度自身程序的弊端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合意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民商事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成为申请仲裁的前提;高度的意思自治一方面给当事人带来权利自由的同时另一方面也给予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制造虚假仲裁的空间;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像诉讼程序中的“二审”和“再审”纠错程序。高效、快捷的仲裁程序成为当事人选择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动因,也因此成为当事人操控的工具。另,仲裁原则上实行不公开审理。仲裁保密性的特点使案外第三人无法知晓案情。这也正是当事人利用仲裁不公开审理的特点虚构争议事实,欺骗仲裁庭骗取仲裁裁决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是虚假仲裁,当事人自然是选择不公开审理才更加契合他不可告人之动机,这样的审理方式必然缺乏社会监督,没有监督的机制算不上是完美的机制,这也同样是仲裁制度坚持保密原则和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付出的必要代价。[3]再者,虚假仲裁中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单靠仲裁庭或仲裁机构自身进行纠错尚且困难并且在实务中也很难发现当事人虚假仲裁的意图;即使发现了仲裁庭也不能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重新仲裁,而在诉讼中,法院一旦发现当事人是虚假诉讼则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同时,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权利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比之下,虚假仲裁的规制和措施显得比较单薄和缺乏。

(二)案外人权利救济路径的不足

我国仲裁立法并未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也没有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说,我国仲裁立法没有为案外人提供参与仲裁程序的机会也没有保障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途径。因此在仲裁制度中,案外第三人的的权益保护一直不受重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仅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而不包括“仲裁裁决”。仲裁的司法监督程序法律赋予仲裁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仅仅当事人有权申请,而案外人没有此权利。在仲裁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获得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中仅包括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不是提起执行异议的根据。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七条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与执行或裁定撤销。对“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对案外第三人使用上比较被动。局限性体现在:第一,只有仲裁当事人启动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之后,法院才有可能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进行审查,即法院仅有事由适用上的主动性,而无程序启动上的主动性。[4]第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概念模糊,原则性较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情形很少。各地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做法不一。第三,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判定中很难达到平衡,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三)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当前社会出现的诸如经济纠纷、电话诈骗、信息泄露、人情冷漠等社会现象都是基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出现问题。总体来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涉及国家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再次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目标,它包括一系列的理念、规则和行动而形成系统化的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构建一个全方位、高层次和系统化的社会信用体系短期范围来说难以达到。因此,在诉讼中出现的虚假诉讼和仲裁中的虚假仲裁都是基于社会大环境背景之下出现的社会现象。[5]但值得肯定的是,司法公信力和仲裁公信力建设一直是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为此国家司法机关,各仲裁机构为此正不断努力,改革。

三、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规定的解读

2018年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司法解释,自3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诉讼要“打假”,仲裁也要“打假”。在此之前,20101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6]这是陕西省地区法院的做法,具有前瞻性。而“执行规定”的的出台,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可以说是对某些地区法院做法的认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是对《仲裁法》中赋予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进行扩张解释,是申请不予执行主体范围的扩大。“执行规定”分别在第九、第十八、十九条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和实质审查标准。第二十二条赋予案外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的权利。结合“执行规定”的重点,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三个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7]

值得肯定,《执行规定》在打击虚假仲裁和为案外第三人提供权益救济渠道方面意义非凡,也是在法律程度上首次赋予案外第三人在仲裁制度中主动出击的权利救济途径;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在新设制度的实施期间,也存在相应问题。首先,对于申请不予执行主体范围的明确要求。在理论上,将除当事人以外的申请主体统称为“案外人”。“执行规定”第十八条从三个方面对案外人范围界定。仅要求“权利或利益的主体”,未明确所谓“权利或者权益”与仲裁裁决和执行标的需满足何种关联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必然会带来问题。[8]其次,是否会造成“滥诉”。赋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可能导致大量的不相关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再次,司法解释的扩张性解释与仲裁立法的衔接性问题。该“执行规定”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权利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司法实务中具体操作和实施仍需具体细化的配套措施予以支撑。

四、虚假仲裁中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途径和完善

虽有“执行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的新规定,但是从考察案外人权益救济途径的种类来说仍显单薄。纵观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笔者罗列了以下几种救济渠道:

(一)案外人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对于虚假仲裁侵害案外人权益的,在仲裁程序中案外人无法知晓权益侵害事实,只有当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时,案外人才知晓。此时,在“执行规定”未实施前,案外人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也不能通过执行程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因虚假仲裁做出的仲裁裁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在此需区分物权侵权和债权侵权。在虚假仲裁中,通过虚假仲裁作出的裁决侵害案外人权益的种类大致包括侵害案外人财产性权益和通过虚构事实,转移财产侵害案外人债权权益以及虚假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案外人不利三种类型。从侵权行为角度来看,物权侵权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是债权侵权是否可以提起债权侵权之诉还存在争议。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债权具有相对性,案外人提起债权侵权之诉法院是否受理不明确。虽然理论界认为应当受到保护,但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争议。案外人另行起诉属于事后救济,虚假仲裁的危害结果已经形成,受害人在明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能及时获得救济,只有等到损害发生后才寻求救济显得过于被动,一方面延迟了对受损害时人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及时的制止虚假仲裁的发生。

(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保护

“执行规定”未实施前,《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条件以及人民法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首先,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是被申请人,案外人被排除在外。被申请人申请的情形不涉及虚假仲裁,虚假仲裁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合谋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产物,申请本意就是利用仲裁程序谋取非法利益,当然不会主动申请不予执行。[9]那么,在申请不予执行期间,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当事人是虚假仲裁则可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是被动的,只能依靠法院依职权裁量。但是否在不予执行期间,案外人可以提供当事人虚假仲裁的线索,法院作为审查的参考。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三)关于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设立了“第三人”制度,但《仲裁法》中没有仲裁第三人制度。究其本质,仲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选择,没有仲裁合意仲裁程序无法启动;不像民事诉讼是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应诉。但第三人没有与当事人之间合意选择仲裁,只是与案件的争议事实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不能贸然参加仲裁程序。如果说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同意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此时第三人则是仲裁当事人。在我国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都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大多数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追加当事人制度,这种方式实质上相当于通过修改仲裁协议使案外人成为仲裁当事人,并不熟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制度。对仲裁第三人可以界定为因对仲裁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障自身权益而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10]有学者呼吁增设仲裁第三人制度,从解决争议这一目标来说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也有利于节约仲裁、司法资源;但反对的观点则认为违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11]笔者认为,单从保护虚假仲裁中案外第三人的权益角度来说,增设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利于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但不能仅为保护案外第三人利益而忽略仲裁制度整体规则的矛盾。因此,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指导下,有条件的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有条件的引入不一定是现在,仲裁制度的发展,法律规制的完善等都需要长时间实践理论检验。

(四)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权利是最新司法解释“执行规定”赋予案外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武器。也是面临虚假仲裁的问题下提出的实践操作方案。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在适用条件尚存在差别。首先,“执行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调解或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但是被申请人申请的对象只能是仲裁裁决。其次,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的事由无需证明裁决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根据“执行规定”提供足以证明虚假仲裁的证据,以抵制虚假仲裁裁决的执行。总体来说,“执行规定”细化和规范了仲裁执行程序,在遏制虚假仲裁行为方面提供重要的救济措施。通过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以对权利主体实现充分的程序保障。[12]综上,面临虚假仲裁给案外人带来的权益损害,“执行规定”的发布给予案外人司法救济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支持。

 

结语

本文通过对虚假仲裁的认识以及现阶段在打击虚假仲裁中案外人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研究认识到在保障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实体权益方面同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1] 王晓伟、吴大华:“虚假仲裁之‘何时休’与‘以何休’”,载《凯里学院学报》2013 年第 2 期。

[2] 黄晓宇:虚假仲裁频发如何救济“案外人”,载北京晨报20181月。

[3] 同脚注1.

[4] 董暖,杨弘磊: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的司法救济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

[5] 王祖兴: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载法制日报201511月第009版。

[6] 摘自陕西法院网。访问网址:http://sx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4/id/2277532.shtml

访问时间:201841日。

[7]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网。访问地址: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1932.html

访问时间:2018410日。

[8] 陈胜:聚焦仲裁裁决执行新规中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载中国法律期刊网20183月。

[9] 武文浩:虚假仲裁中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路径,载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报2017年第1期。

[10] 郭玉军:论仲裁第三人,载法学家200103期。

[11] 罗丹:浅议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民商事争议解决之道(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76月。

[12] 易晓东:虚假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在山西世达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