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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19-01-17 13:57:0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庄可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013次

内容摘要:“互联网+”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可以预言,不久的将来,贸易、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的网上交易将与传统交易平分秋色,甚至有长江后浪推前浪之势,大量互联网金融纠纷也随之而来。在线仲裁顺应了这一潮流,机制突破了地域限制确有高效、成本低的优势,但在法理和实践层面也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广州、深圳仲裁委,中国商事仲裁网等的相关机制和在线仲裁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到具体解决路径以推动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机制的进步完善。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特点

1.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

20181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到201712月为止,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7.72亿,互联网覆盖比例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46.7%9.1个百分点。电子商务领域大规模的资金流动,不论是商家与商家之间B2B还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B2C模式都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

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金融领域的商家看准这一商机,结合其自身优势和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主要具有以下特点[2]:第一点是普惠性,传统金融机构大多囿于人员、网点的不足, 往往将其全部力量倾注在少部分“大客户”身上,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重心落在数量庞大的“小客户”身上,无数小额的金融产品由此应运而生,比如余额宝、百度理财等甚至有1元为最低限额的金融理财产品。第二点是数字化,互联网带给金融企业巨大的数据信息,商家运用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前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和服务的针对性。第三点是便利化,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互联网金融产品只需要用户在家中点点鼠标,或者在手机上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操作。第四点是风险性,也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上述特点,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它风险性极高的问题,不法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屡见不鲜,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此类案件查处难度极大。

(二)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需要一个符合其特征的对应机制解决争议,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3]即针对性地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使之适应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和解决需求的一种制度。选择互联网进行交易,无非是追求其高效、迅捷、成本低的优势,如果在纠纷发生后仍选择传统的实体纠纷解决机制,那么面对面、耗时长、成本高的问题又会出现,不符合当事人选择互联网交易的初衷。

1.             政府出台相应指导意见助力纠纷解决

2015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是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确认了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信托、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网络保险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职责分工、监管责任和业务边界等问题。

2.             传统诉讼模式仍占据主流地位

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仍然是循规蹈矩,墨守成规,通过传统的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的确,诉讼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深得当事人信赖。不难发现,尽管互联网金融纠纷与传统的金融纠纷有很大差别,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主要还是依靠传统方式解决。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机制现状分析

(一)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概述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演化而来,是在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简称。ODR是伴随着电子商务持续增长而走进人们视野中的,而在线仲裁(网络仲裁OA)是在ODR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式,在线仲裁既具有传统仲裁的特点,比如仲裁的独立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又吸收了ODR的优势,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迅捷的网络通讯方式进行。[4]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机制优势

风险总是与机遇并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高风险性不可避免的带来数量庞大的纠纷和争议,传统诉讼方式诉讼周期长,花费成本高,审判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日益凸显,传统仲裁方式同样存在效率低下、地域要求高等等问题,在线仲裁与其二者相较有下列优点显现。

1.             网络化,共享互联网媒介

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时,大多数的证据材料都是由电子文件所记载,纠纷产生的前提商事交易是依靠网络媒介进行,从而纠纷也应依此解决。另外各大仲裁委也致力于建设完善在线仲裁电子平台,从申请到证据提交,再到在线支付仲裁费用,一系列操作都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例如201610月,广州仲裁委推出仲裁云平台。仲裁云平台类似于阿里巴巴的淘宝平台,全国及全世界各仲裁机构均可在平台上运作,处理商事纠纷。这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企及的。

2.             即时性,高效解决纠纷

“时间就是金钱”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更显得有道理,纠纷解决的即时性也是当事人的重要需求之一,在线仲裁用互联网系统把全球各地的人连接在一起,既免去了当事人、仲裁员路途奔波的时间,又免去了仲裁文书和证据送达的时间,具有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

3.             国际性,跨地域完成裁决

互联网仲裁不受空间限制,当事人、仲裁庭以及终成程序的管理者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完成从立案到庭审的一系列程序,文书电子送达并通过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空间进行立案、缴费、文书交换以及庭审活动。

在线仲裁同样具有传统仲裁方式的优点,根据《纽约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结果具有国际性可以在所有参加公约的成员国中被承认和执行。

4.             低成本,维护经济利益

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交易标金额小,且通过传统的方式维权成本很高,所以大多数金额较小的互联网纠纷的当事人都会选择不去追究。而网络仲裁可以提供一种全新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忧虑。广州仲裁委打造的在线仲裁平台,力图实现一步到位的仲裁路径,交易平台的数据通过互联网技术直接上传到仲裁云平台,从立案到受理,从提交材料到裁决全部仲裁程序都在网上进行。[5] 2016年,广州仲裁委受理全部通过线上处理案件达11621件。

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在线仲裁省去了纸质的各类材料,来往交通费,仲裁庭的各项开支,大大降低了成本,更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让更多小金额案件的受害者勇于维权。

5.             专业性,专业人才众多

在线仲裁打破了地域限制,将仲裁员的范围不断拓宽,仲裁机构的专业性也越来越强,多地仲裁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院。20171月,深圳仲裁委员会与深圳市公证处就共同打造“证据固化+云公证+网上裁判”智慧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努力推进公证、仲裁服务技术创新的重要实践。

(三)适用《仲裁法》时在线仲裁存在的问题

立法层面上,我国还没有具体针对在线仲裁的定义以及特别的规制。在线仲裁在适用《仲裁法》时也就难以避免遇到相关技术性问题。

1.             在线仲裁协议和裁决书非书面性问题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面方法”难免与在线仲裁协议相抵触,在线仲裁的仲裁协议往往并不像传统的仲裁协议那样白纸黑字般载于书面,这也可能导致在线提交的仲裁协议是否与纸质协议一致的问题出现。《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由此可以确定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做出,有悖于在线仲裁的裁决作出形式。

总之,如果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要求,则在线仲裁中非书面的电子化协议效力就难以定性,直接影响到在线仲裁的合法性问题。

2.             在线仲裁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在在线仲裁的环境中变得虚拟化,失去了常设的实体机构也就意味着受理案件无地域范围限制,导致了案件的受理和裁决的有效性问题,在线仲裁机构的合法性也由此模棱两可。

3.             在线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线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交不同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传统的物证、书证都难以通过实体方式提交,需要当事人将证据转化为音频、视频等电子证据的方式提交,那么这种形式的证据到底效力如何?又怎样保证其真实性呢?

(四)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面临的现实困境

1.观念问题

尽管在线仲裁与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方式在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问题上相比有种种优势,但长期以来当事人心中根深蒂固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思想短时间很难转变。“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动,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但这不代表了传统诉讼模式的退化,在线仲裁作为新兴事物,还有很多人对此抱有怀疑态度,以此来解决纠纷的数量难以与传统诉讼方式案件相提并论,狭隘的观念阻碍着在线仲裁制度的纵深发展。[6]

2.经验技术问题

经验技术方面,我国的在线仲裁制度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各大仲裁委的相关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处理案件数量较少,可借鉴程度不高。在线仲裁的配套设施也有待加强,在线仲裁必不可少的就是安全的网络环境,保密性是仲裁的一大优势,如果不能保证安全的网络环境,那么在线仲裁的案件就可能非法的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四、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机制的思考

(一)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1.             赋予电子仲裁协议等电子文书以法律效力

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赋予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了数据电文 ,肯定了通过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电子数据记载的仲裁协议以及电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法律需要确认电子仲裁协议等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

2.             确认在线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线仲裁机构可能不存在实体住所,但其应具有与传统仲裁机构相同的法律地位,应当对《仲裁法》11条的规定稍作调整,确认在线仲裁机构的合法地位。

3.             赋予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明效力

《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认可,但是《仲裁法》仍然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应当完善《仲裁法》及相关法规,赋予传统证据的转换来相应的电子证据以证明效力。

(二)实践困境的走出路径

1.             加大在线仲裁方式的宣传

观念的转变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因此,在当事人关注到在线仲裁自身优势之前,即在线仲裁发展的初期困难阶段,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宣传,来解决在线仲裁案源少而传统法院负重不堪的现状。比如在网络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加大对在线仲裁机制解决互联网纠纷的宣传力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站介绍在线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种种优势,在用户协议中添加在线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等等。

2.             学习经验技术,完善硬件设施

安全的网络环境对于在线仲裁的实施必不可少,需要加强电子技术的研究,创造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克服电子证据真实性检验的技术难题,学习他国经验,做好在线仲裁与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减轻出现法院“案多人少”,而其他途径“门庭冷落”的冰火两重天程度。

(三)在线仲裁规则思考

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复杂多变,但任其千变万化也同样需要具体规则的引导,我国还成立全国性的仲裁协会,因而也缺乏具有普遍效力的仲裁规则。分析广州仲裁委2015年发布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不难发现,规则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及部分内容,总则部分规定了相关术语的含义、规则适用的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网络仲裁的条件和仲裁地,第二部分规定了材料的送达和提交等问题,第三部分涉及证据提交、调取和认定问题,第四部分规定了程序问题,最后的附则部分规定了安全保障、规则的解释和施行。

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部分学者也对在线仲裁规则有更细致的研究,比如对管辖权、仲裁地、证据规则等等的研究,各地在制定相关在线规则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不可照搬照抄。

(四)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具体运作流程

参照广州仲裁委和WIPO相关规则和程序,总结得出下列流程。                

注册网络仲裁账号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受理        仲裁委审查      不受理 

 

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用                       说明理由

 


仲裁委以在线方式         接收材料后,在线先发表意见

送达立案材料             并提交证据(反请求一并提出)

 


                以在线方式将材料送达仲裁庭

                 书面审理或经当事人选择线下开庭审理

                在线质证         线下质证

裁决书或调解书以在线或              调解

纸质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1.             前提是约定仲裁条款[8]

如果想通过网络仲裁解决纠纷,首先需要在电子合同、用户协议或者交易章程中约定网络仲裁条款,约定网络仲裁条款后,交易双方若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就可以通过受案网站提交仲裁。

2.             注册网络仲裁账户

3.             申请与受理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性,不管是采用传统的诉讼方式,还是采用传统的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不具有经济效益。通过网络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针对发生的纠纷,在互联网平台申请,及时立案,随案随立。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在网站上向当事人反馈受理结果。

4.             预缴仲裁费用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支付宝、银联、微信支付等便捷支付系统在线预缴仲裁费用。

5.             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缴费后,受案网站将通知被申请人进入仲裁程序,被申请人通过受案网站发表意见及提交证据。传统案件的送达,多半是经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耗时耗力,送达不到,还可能需要启动公告,并不符合网络时代对于效率的追求。通过网络仲裁,仲裁机构在线接收当事人的材料,并按照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传真等电子通讯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箱方式送达,可实现即时送达。同样,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书、证据等相关材料。

6.             案件审理

传统案件的审理,大部分情况下是要求仲裁庭及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网络仲裁以书面审理为主,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以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网络仲裁网站作出说明。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还可通过网上开庭方式比如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审理方式不再受时空的限制。

7.             调解及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在网络上组织双方进行先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将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加上仲裁员的电子签名及仲裁机构的电子盖章,通过网络向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送达。

 

参考文献:

1.             王畅; 范志勇:《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电子证据制度的适用》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7

2.             汪闽燕:《电子证据的形成与真实性认定》载《法学》 20176

3.             朱昕昱; 卢正敏:《P2P网贷纠纷解决的新路径——以在线仲裁为视角》,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04

4.             倪楠:《构建“一带一路”贸易纠纷在线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载《人文杂志》20171

5.             栾思达:《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载《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9

6.             李幸:《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20166

7.             徐孟洲:《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财经法学》2015年第5

8.             郭雪慧:《欧盟视角下的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 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11

9.             郑世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和对策》,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11

10.       高薇:《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纠纷解决:类型与特性》载《政法论坛》20135

11.       刘善治:《论在线仲裁仲裁地的确定》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7

12.       钟丽:《在线仲裁的界定及其仲裁地问题探讨》,载《社会科学》20023

 



[1]数据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载《新金融》20142月,第8-10页。

[3]王波:《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载《铜陵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40-43页。

[4]高薇:《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解决电子商务争端的法律分析》,载《中州学刊》2012年第2期。

[5]数据来自广州市仲裁委网站。发布时间,20179月。

[6]陈慰星:《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第116页。

[7]高延艳:《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研究》,载《金融理论与教学》201410月,第767790页。

[8]图片数据来自广州仲裁委微信平台。发布时间:2015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