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专家论坛 > 正文

【专家声音】陈建——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推进仲裁制度创新”论坛上的点评发言

更新时间:2019-05-23 14:20:4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93次

本文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于2019年4月22日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推进仲裁制度创新”论坛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

洪教授的发言让我感觉回到了教室里。洪教授讲的很多东西比较基础。但是,老讲高精尖,要是把基础忘掉了也是不行的。仲裁也是一样,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却把有些基本东西给忘了。比如,我跟洪教授请教仲裁的民间性,我发现她的思路非常清晰,从最基本的东西出发,结论很清楚。而总讲高精尖,特别走偏锋的时候,有时会让我们忘了初心。所以,我希望各种的论坛和研究,包括实务当中,要经常回到这些基本的东西上来,这些基本的东西永远都不会过时,怎么强调都不是过分的。当然,洪教授也讲到了一些新兴的东西,比如说技术方面的进步,这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中有反映。对此我也有同感。

胡经理讲的东西确实是让我耳目一新,过去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业务没有概念,尤其是这种准仲裁的调解。尤其他说中心对上市所有的股票,每一个品种都要买入。一听到这,感觉世界还是有光亮的。所以,应该说是我们制度上的一种局部创新和实践的创新。因为今天的主题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创新,这个主题里面有三个新,在这个地方体现了几个新?我认为,三个新都有。它适应了投资者的要求,然后作出了制度上的新的安排。这也是进入新时代的一个产物。而且我由此建议,以后论坛能够多请一些这类的专家,增加我们的视野,而不是仅仅是仲裁圈里面的人谈仲裁。我们的事业需要不断的扩展,仲裁本身不是孤立存在的,这么说的时候没有任何人表示不同意,但是做起来可能就忘了那些基础的一些原则和知识。仲裁服务于实体经济,当然也服务于虚拟经济。但是虚拟经济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有它的服务对象。如果说我们上下游都进行延伸和延展,提供增值服务,这才是我们仲裁的未来。就跟我们网上仲裁一样,它是过去传统仲裁的延伸。

张秘书长讲的很实在。我们平常有一句话,说是,你如果听人讲话,你要听见他还有什么东西没有说。我理解,张秘书长因为办案经验非常丰富,他一定是有感而发,一定是在办案过程当中遇到了,比如说他讲的首席仲裁员提出要求延期,作为边裁都不知道为什么就延期了,他绝不是凭理论凭想象讲出来的,他一定是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说规则应该修改,应该对此进一步的明确化,提高透明度,提高当事人的预见能力。预见不了是因为我们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人、仲裁规则、基础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当然,补充一个信息,在国内涉及争议解决,有比两个月更短的期限,就是域名争议解决。它是要求在专家组组成以后15天之内要作出决定。当然相比而言,他的案件不是说就一定不复杂,而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它不是一裁终局。类似于行政裁决。专家组的决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间之内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如果在这期间不起诉的话,胜诉的当事人就可以到域名管理中心要求把域名过户过来,这也是另外一套制度安排。还有一个是台湾的规定,它也有期限的限制,如果仲裁员没有在这期限之内办完案子,仲裁庭直接解散。也有人提出来,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借鉴一下。那什么是借鉴呢?看我们的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通过,1995年正式实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85年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早于我们的仲裁法。有人就说了,联合国的示范法在制定过程当中时花了很长的时间。在这过程当中,中国政府代表团,中国的仲裁专家,一直是积极参与的,而且对它的成型、修改到最后的文本是持支持态度的,是投赞成票的。中国的仲裁法在接近十年以后才通过的时候,是否也考虑了联合国的示范法?有的人就回答说,我们考虑、借鉴、参考了。我有时候就很汗颜,我在跟其他国家的专家进行交流的时候,尤其人家问我的时候,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什么叫借鉴,什么叫参考。你真的回答不上来,很麻烦。

我想最后借这个机会冒昧回应一下,一个人在多个地方的仲裁员名册当中,几十个甚至可能有超百个的这种情况,是否要限制他们。我的答案仅供参考,第一,不能限制。这是限制不了的,他要在哪儿挂取决于他和对方。当然个别的时候不取决于他,取决于仲裁机构。比如说前一段时间,我本人和几个其他的人突然被告知,某一个仲裁机构把我们列到他的仲裁员名册上去了。当然它在某种意义上也并不算突然,毕竟我们事先在某一个场合有一些交流。问题在于你和他沟通了没有,就给我们列进去了。当然这是特例,大多数情况下,事先会告诉你,或者可能要申请,最后才能把你放到那名册去。那么除了这两方之外,第三者谁能去阻止这件事情,恐怕阻止不了。我认为仲裁法无法限制。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不难,回到洪教授给我们讲的一些基础的东西上来,仲裁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最后也是要当事人选择的,即便是机构代当事人选择,那也是在当时没有选的情况之下,你才有这种可能和机会去代他来选仲裁员。为了完成争议解决的任务和目标,一个人别说几十个可能都会挂上百个仲裁机构。如果我们走出中国大陆这个范围,你走到了港澳台,走到外国,他们根本就没有仲裁员名册,即便有,也是推荐性名册。他们是搞的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全球70多亿人,至少有2/3可以选,因为除了,比如说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少数在监狱里的人,绝大部分都是可以选。所以最后的问题还是当事人选择的问题,如果你就只在一个仲裁机构里做,如果你的案子非常多,一年办案20个案子。如果是复杂的案件,你根本忙不过来,你还接吗?如果接了,老不进行程序。当事人不催你吗?当然如果催急了,实在没办法,这次倒霉,我下次肯定不选你了。还有的当事人在我们互联网时代会发到网上去的。如果他点名道姓的说我们的案子都挂了多长时间没动静。就这么一句话。后边还有谁会选你吗?这是一个市场的选择。交给市场解决了。但是前提是市场要开放。其次,市场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如果我们把这两个东西都扔掉了,最后只能依靠行政的力量,比如说强制规定只允许在不超过五个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但是我们已经在新时代了,我们早就已经实行市场经济了,我们不可能走回头路,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这是习主席说的。经济学家经常讲制度的创新,经常讲法律要怎么样,产权制度要怎么样。我们做法律的,做仲裁的,经常讲经济应该怎么样,产业应该怎么样吗?换句话说,似乎经济学家在不断的侵入仲裁的领域、法律的领域——这不是贬义词。我们法律人、仲裁人,我们也应该反过来,要向相邻的专业,向经济界,向产业界进军,向他们提供服务。服务的基础是要了解他们,知道他们。目前,政府管得越来越少,市场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大,所以不可能是最后来一个规定。所以一定是让当事人来选择。以上是本人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包涵指正,谢谢!